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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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五节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一、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概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面临的新的历史使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缺乏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和滥用土地。因此,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规划法》对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总称。乡镇企业,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调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乡村公共设施,系指由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设的用于乡村社会公众使用的或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比如乡村文化教育设施、乡村医疗卫生防疫设施、乡村文艺娱乐设施、乡村体育设施、乡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乡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乡村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乡村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设施等。也就是为乡村人口和社会服务的公共建筑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系指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乡村经济、社会活动和乡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公益公用事业建设。比如乡村公路与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乡村自来水生产建设、乡村电力供应系统建设、乡村信息与通讯设施建设、乡村防灾减灾设施建设、乡村生产与生活供应系统建设等。也就是支持和维持乡村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同样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直辖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来具体规定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二、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任务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3.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4.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三、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1.审核乡村建设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报告,并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已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并审核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是占用农用地的,应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的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纸、表格完备,符合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后,签注初审意见,一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审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复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复核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防灾(消防、抗震、防洪防涝、防山体滑坡、防泥石流、防海啸、防台风等)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然后,审定该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3.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如果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该建设项目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该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农用地是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经审核无误,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核定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审核权限,以便把好乡村建设项目的依法申请关。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限。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权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规划许可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一方面要尊重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规划复核,对建设活动的内容进行核定,并审定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以确定其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如果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五、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见教材图10-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1.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从事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批文,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注审核意见。2.核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一是程序性复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核定,即审查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防灾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审定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并审核该建设项目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后,对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提出核定意见。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核定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4.关于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程序,首先是应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鉴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传统文化、自然环境等情况差异很大,条件复杂,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尽相同,不能强求一致。从农村实际出发,为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以利切实可行,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一经制定,则应当按照其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第六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一、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的特征:一是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二是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不得建设成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三是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四是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五是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特征:一是时间特征明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是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是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严格控制和规划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就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使用土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查批准,行使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总称。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城镇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需要在近期(规划限期为5年)实施的规划,明确了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对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实施规划管理,不能放任自流、擅自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直接指导和控制各项建设和提供规划条件依据的规划,实施性很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申请合理安排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使其对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构成影响,既有利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需要,又能够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对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尽可能避免对交通、消防、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造成干扰性影响,更不能影响城镇局部地段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3.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有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能位于医院、住宅、文物保护单位、商场、学校、加油站、科学实验室等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附近,或者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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