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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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吗?一、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1、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关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有一种情形例外,就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经营性质。上述规定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为两类,一类为以公益为目的而存在,一种以从事经营活动为目的而存在,前一种不可以作为保证人,后一种则可以。3、相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定,如何认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以公益为目的还是从事经营活动,在立法上尚无明确的界限。三、何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根据该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登记的事业单位只能是为了公益目的成立,事业单位要从事经营活动,只能是依法另行成立经营组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条例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根据上述两则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究竟从何而来呢?法律限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行为内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第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没有其他的利益获取渠道,故这些单位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第三,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通常是要求被担保人必须作相应的对等给付,例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而言,它们既不能通过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也不能享受反担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单向性,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很多即使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质上仍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果同样以上述理由限制其保证责任,则可能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相违背,对债权人太不公平,因此有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体现其非盈利性和公益性,也有被登记为“担保中心”字样的,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实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当然属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综上分析,判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经营性质,不是看其登记的形式,而是看其从事社会活动的实质。四、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问题正因为担保法明文禁止政府直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为了绕其道而行之,就出现了大量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根据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该通知在肯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了“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问题。《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通知》反映出国家认识到了地方融资平台造成金融风险的重大隐患,正在切实加强措施,试图刹车,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是否能够得到落实,只能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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