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XXXX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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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2、3、5、10.3章节(征求意见稿2011.07.22)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1目录修订说明2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32.1城市用地分类32.2建设用地标准82.3土地混合使用9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153.1居住用地153.2工业用地173.3仓储用地183.4城市绿地19第5章公共设施235.1分级分类标准235.2布局准则235.3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245.4社区级公共设施24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25第10章其他3210.1自然保育-10.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10.3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322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9中类。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适建范围、量化控制等土地混合使用要求应符合“2.3土地混合使用”。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6的规定。表2.1.6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含义适建范围量化控制大类中类R居住用地安排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R2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R3三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办公、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R4四类居住用地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屋村用地3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含义适建范围量化控制大类中类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服务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商务公寓、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C1商业用地经营商业批发与零售、餐饮、服务、娱乐等各类商业活动的用地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商务公寓、酒店、游乐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商业服务业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C2商业性办公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办公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C3商务公寓用地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居住服务,但不提供居住配套的公寓用地商务公寓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C4旅馆业用地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酒店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C5游乐设施用地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游乐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GIC政府社团用地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与宗教等公共设施以及特殊性质的用地4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含义适建范围量化控制大类中类GIC1行政办公用地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宿舍、行政办公、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行政办公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2文化设施用地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宿舍、商业服务业(小型)、游乐设施、文化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文化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3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体育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体育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4医疗卫生用地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宿舍、医疗卫生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5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宿舍、科研机构、教育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教育设施与科研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6宗教设施用地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宿舍、宗祠及宗教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宗教类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7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宿舍、社会福利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社会福利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8口岸设施用地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宿舍、口岸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口岸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GIC9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监狱、拘留所、劳改场与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宿舍、特殊建筑——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含义适建范围量化控制大类中类M工业用地以货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等活动为主导,配套管理、培训、研究、设计、检测等活动的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宿舍、商业服务业(小型)、厂房、工业服务业建筑、物流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厂房、仓库、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厂房、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W物流仓储用地用于物质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途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货运公司车队站场以及堆场用地(不包括加工)W1普通物流仓储用地以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的物流仓储用地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W2危险品仓储地储存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如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仓库、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S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对外交通、交通设施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2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用地6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含义适建范围量化控制大类中类S3交通场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货运交通设施、公共加油加气站以及社会停车场(库)的用地住宅、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大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上述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等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邮政、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市政环卫设施(大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U5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指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7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8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和广场等,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绿地、公园、广场的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规模的90%,其他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3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商业用地G4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7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含义适建范围量化控制大类中类E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6农林和其他用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E7未利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E8露天采矿用地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E9发展备用地以控制为主、城市发展的备用地2.2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75~95平方米。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2.3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表2.2.3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类别名称面积(hm2)占规划总用地比例(%)1城市规划总用地100.02城市建设用地3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其中水域耕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8露天采矿用地发展备用地2.2.4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表2.2.4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2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GIC政府社团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4M工业用地5W物流仓储用地6S交通设施用地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地与广场合计城市建设用地100.0100.02.3土地混合使用2.3.1基本准则2.3.1.1为了鼓励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2.3.1.2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以及景观协调等原则。2.3.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2.3.2.1鼓励单一用地性质的用地在满足按照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时,按照表2.1.6的要求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建筑用途的混合建设和使用。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现行的土地、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92.3.2.2为了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多种建设功能的过度混杂,对于下列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与使用的建筑功能的比例进行量化控制。1)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建筑占商业用地、办公建筑占商业性办公用地、酒店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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