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联党字[1999]56号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党委决定设立专项经费实施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为更好的实施该项研究计划,加强和完善研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成立以党委主管副书记牵头,组织部、宣传部、纪检办、科研处、学生部(处)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项目的日常管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宣传部。第三条该计划纳入学校科研规划体系之中,研究项目同时接受学校科研处的管理。2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联合大学组织实施及资助的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的项目。第五条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积极探索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规律。第六条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以资助应用性理论研究项目为主,积极加强与政府、社会和有关部门的联合与协作,广泛开展具有实用性,特别是突出具有联大特色的研究,多出有价值的成果。第七条北京联合大学资助的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主要支持有利于学校党建、宣传思想、德育研究等项目,支持研究成果有明确针对性、对工作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项目;支持有联大特色的研究项目。第八条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的选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校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国家、北京市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划课题指南,制定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立项计划》下发。第九条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原则是:面向学院,择优扶强,统筹兼顾,讲求效益。3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十条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的研究项目立项,面向联大所属各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各学院要根据联大每年下发的《课题立项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申报。申报人要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书》。第十一条申报联大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的具体条件是:1.研究项目的申报者必须是联大所属各学院的党务、德育、管理、教学等岗位上的在职人员,原则上第一负责人必须是直接从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申报者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超过58周岁的人不能以第一负责人的身份申报;申报者要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2.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由申报人担任组长。课题组要有合理结构的学术梯队。应用性研究项目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3.未完成申报项目者不得申报新项目。4.作为第一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5.申报人需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46.申报人所在学院相关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前景、价值,以及《项目申报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得到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问题签署具体意见。7.申报人所在学院的相关部门将《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上报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获准立项的课题报校科研处备案。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第十二条北京联合大学党委委托课题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工作要注意听取相关领域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1.该项目的研究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该项研究对学校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起积极作用,符合学校的资助目标;3.课题组队伍结构合理,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相关成果和资料的积累,能够完成预定工作;4.申报经费合理。第十三条立项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四条评审通过的项目,学校正式批准并下达立项通5知书。第四章项目经费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包括部分差旅费、调查问卷的设计费、印刷费、进行访谈等支付的费用等;3.文具费、计算机消耗材料费;4.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5.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第十七条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及访问、考察和与课题无关的开支。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八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项目纳入北京联合大学科研规划管理。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学院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联大组织至少一次中期6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按计划要求投入力量并按要求完成计划。2.项目所在单位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3.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检查通过可继续核拨经费,检查未通过而被撤销的项目研究经费要追回或转作其他在研项目的拨款。第十九条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若需更改有关内容,须在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之前即将修改过的计划随年度进展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条有以下原因的,学校有权撤销该项目。1.研究项目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2.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第二十一条北京联合大学党委宣传部要按合同规定,面向申报人核拨研究经费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六章项目结题第二十二条研究项目完成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填7写《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和最终成果打印二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报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最终成果必须是所要结项课题的成果,必须涵盖课题论证中的内容。总结报告书内容包括:1.研究工作总结2.经费使用情况3.课题计划执行情况及成果目录4.研究课题鉴定、成果获奖情况学院要在《总结报告书》中签署结题意见后报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学校审查后签署意见,一式三份,一份由校评审委员会归档,一份由校科研处备案,一份由学院存档。凡通过结题的立项成果作为校级科研成果奖,作为今后学校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未正式出版的研究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可采用集中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聘请专家不得少于3人,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3,成果须获得多数票赞成方为通过。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须有成果使用部门和受益单位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第二十三条由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8调研报告等,均应著明“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研究资助项目”,未标注的,在结题时不予验收通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共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1999年9月30日附件:一九九九年北京联合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立项计划主题词: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管理办法中共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9月30日印发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