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纵横—大连铁龙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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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好公司会计工作的交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会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使用总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第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章办理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其有关资料、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三章移交、监交及移交清册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总部财务主管人员监交。第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否则,不允许交接。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第七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第八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九条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章、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第四章临时移交第十二条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经理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第五章移交后的责任第十五条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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