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模拟试题一及其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国际重复征税2、转让定价3、常设机构4、累进免税法5、最大负担原则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各国实施的税收管辖权基本情况。2、国际避税地的主要作用有哪些?3、美国为什么反对税收饶让?三、计算题(10分)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家分公司B,该分公司在2004年度获得利润4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40%;另外,在丙国设立的另一家分公司C,获利300万美元,该国的税率是20%。甲国该年度国内亏损额为100万美元,国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分国法和综合限额法计算该总公司在甲国的纳税额。四、论述题(30分)对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的依据和类型及发展趋势。国际税收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所属栏目期末考试2007-6-210:04:11一、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3、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其经营活动;4、累进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进行考虑。5、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对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重征税,使其税收负担高于本国企业或内资企业,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则。二、1答: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管辖权类型。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现行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这三类所得都行使征税权。其中,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所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所得征税所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主要是从国家的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为了扩大本国的财政利益,一国把所得税的征税权同时扩大到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和外国居民的本国所得是必要的。(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如巴西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当然,这些国家和地区选择实施单一地域管辖权也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的。上述实施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吸收外国资金,为此它们在所得税的征收上选择了单一地域管辖权,使外商可以利用在本地建立的机构进行跨国经营而不必在本地缴纳所得税,以此来吸引外商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国际避税地。此外,一些拉美国家坚持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还与这些国家传统上强调所得税立法的地域性有关。(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美国就属于这类国家。2答:(1)一个低税的(或无税的)国际避税地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纳税人可以通过移居到国际避税地来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2)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一个外国公司,利用避税地低税或无税的优势,将许多经营业务交由避税地公司来开展,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把跨国公司纳税人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的帐上,并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高税国的税收。(3)大多数国际避税地税收协定网络发达,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管道公司即可享受税收协定为其带来的税收利益。3答;发达国家中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的主要是美国.美国认为,税收饶让与免税法一样,会鼓励本国投资者把资本投到税率低的国家,从而有悖于其一贯主张的税收对资本输出应保持中性的原则;同时,许多美国人担心,税收如果鼓励本国资本外流,则会导致国内资本短缺,从而减少国内的就业机会;反对税收饶让的原因还包括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很容易被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从而给国际避税提供可乘之机;另外,由于对本国纳税人的海外投资给予税收饶让,从而造成国内的相关产业无法与之进行公平竞争,甚至会导致国内企业破产或被迫迁移到低税国从事经营;而且税收饶让还会诱使跨国公司把利润转移到来源国,从而使居住国的转让定价调整面临更大的压力。三、A公司全部所得=-100+400+300=600(万)A公司抵免前在居住国应纳的总税额=600×30%=180(万)1.分国法B公司已纳税额=400×40%=160(万)乙国的抵免限额=400×30%=120(万)﹤160(万)∴乙国的实际可抵免额=120万C公司已纳税额=300×20%=60(万)丙国的抵免限额=300×30%=90(万)﹥60(万)∴丙国的实际可抵免额=60万抵免后A公司在居住国应纳的税额=180-120-60=02.综合限额法综合抵免限额=(400+300)×30%=210(万)B公司和C公司实际已纳税额=160+60=220(万)∴实际可抵免额=210万抵免后A公司在居住国应纳的税额=180-210=-30(万)∴该总公司A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0。四、1答: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定税收优惠,一般都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联系起来。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产业行业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地区政策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西班牙政府规定,对在巴斯克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超过了一定规模,则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以后,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为此,一些国家也对这种新兴地区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我们前面已提到的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为了加速我国的对外开放,我国对经济特区等对外开放地区也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务院在1991年7月1日以前还公布了一些适用于经济特区特定行业或部门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3)出口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规定了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以及出口加工区以外产品100%出口的企业提供所得税免税优惠。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给予1年免征、1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我国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结束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技术政策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引进技术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如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该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100%的再投资退税。2答:优惠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实行全面优惠,即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或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税制,使后者的税负全面地低于前者。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实行这种全面优惠的国家并不多见,一般只是在特定的经济和历史条件下才采用这一做法。比如在经济加速发展、迫切需要大规模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的时期,或者是在战后恢复经济时期等。因为,采用全面优惠的做法会放弃较多的税收利益,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同时还会造成外国资本和本国资本不平等的竞争,不利于把利用外资与发展民族工业有效地结合起来;而且,在对方国家不给予税收饶让的情况下,实行全面优惠办法并不一定能达到刺激外来投资的预期效果。在税制中贯彻对外税收优惠原则的另一种做法是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定所得实行税收优惠。由于这种税收优惠形式有针对性,因此能够较好地把吸引外资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与全面优惠的做法相比,特定优惠办法在发展中国家中比较多见。例如,根据韩国1984年颁布的《引进外商投资法》,并非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在高科技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自由出口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或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额。越南1988年颁布、1993年重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法》也规定,对在基本建设、重工业、自然资源(不含石油)开采等方面进行投资,或技术先进、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15%或20%优惠税率(一般税率为25%)。我国《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