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农产品贸易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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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水产品22学习内容概述第一章WTO概述第二章WTO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第三章WTO争端解决机制第四章WTO有关贸易的法律制度第五章WTO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概述第六章WTO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农业协定》第七章WTO农产品贸易保障法律规则第八章WTO农产品反不公平贸易法律规则第九章WTO中国关于农产品贸易的主要法律承诺及对策第八章WTO农产品反不公平贸易法律规则第一节WTO农产品贸易反倾销法律规则一、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二、WTO反倾销实体问题的规则三、苹果汁反倾销案第二节WTO农产品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一、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二、补贴的分类和规范三、《农业协定》中的特殊补贴规则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引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三大贸易保护措施,以反倾销采用最普遍自1979年欧共体首开对华反倾销调查以来,迄今为止已600多起,损失上百亿美元,且逐年增加,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并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我国从1997年开始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已立案48起。无论是对华倾销还是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经济的危害已初见端倪,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学习掌握世贸组织反倾销等有关规则和程序,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第一节WTO农产品贸易反倾销法律规则一、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二、WTO反倾销实体问题的规则三、苹果汁反倾销案全球反倾销现状1995~2006年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数(单位:起)*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6月年份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案件数157225243257354292364312232213191861995~2006年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情况1980~2006年全球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数倾销与反倾销概述—倾销的定义倾销是同一种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以不同价格出售所形成的价格歧视,即同一种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在进口国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出口国价格进口国价格倾销与反倾销概述—倾销的定义GATT当一国产品向另一国出口时的价格低于国内消费的正常价值低价销售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反倾销概述—倾销的定义倾销与反倾销概述—倾销的定义WTO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或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与反倾销概述—倾销的定义倾销与反倾销概述—倾销的定义发生时间的持续性持久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偶发性倾销sporadicdumping短期性倾销Short-termdumping在一个相当持久的期限内,出口商连续低价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原因:•国内市场饱和•长期得到政府的出口补贴在一段时间内,出口商以控制、占领、掠夺海外市场为最终目的而连续以低价销售产品又称之为掠夺性倾销倾销与反倾销概述—倾销的定义倾销的经济影响对进口国产业的损害对出口国经济的损害对第三国的损害对进口国产业的损害直接损害间接损害无直接竞争产业的损害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的损害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产业的损害(潜在损害)对出口国经济的损害造成出口国资源的错误分配挤占出口国相关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损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对第三国的损害导致进口国对第三国产品的市场需求下降第三国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减少反倾销的历史回顾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针对美国钢铁低价进口1906年澳大利亚:损害1916年美国反倾销法:GATT第6条的模本1947GATT第6条:国际反倾销法的“宪法性条款”(依然有效)GATT1967年反倾销协议发展和充实GATT1979年反倾销协议全面修订WTO反倾销协议——现行国际反倾销法缔约方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商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或减少进口数量。1993.4墨西哥一次性对中国发起10大类,4000多种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征税幅度从16%—1105%不等。二、WTO反倾销实体问题的规则倾销的确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业损害•因果关系国界价格、成本与费用国界内陆运费等原料人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佣金内销价格关税、通关费用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内陆运费销售费用外销价格售后服务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同类产品”相同的产品“同类产品”是用于国内消费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不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指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或由于特殊原因得不到该价格属于同类产品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具可比性5%销售价格不低于生产成本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以进口商实际支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为准可以根据交易发票或有关的会计文件确定须对两种价格进行调整,使之具有可比性。倾销的认定根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越大,倾销幅度越大。(二)产业损害的确定1.相似产品: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所调查的产品相似,或在缺乏这一产品时,那些虽然不能在所有方面相同,但具有和所调查产品非常近似的特征和其他产品。2.国内产业:3.损害:对一缔约国内造成实质性损害;对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对这种产业的建立形成实质性阻碍指生产相似产品的全体国内生产商,或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损害的定义损害的确定数量价格生产商损害威胁:指目前尚未发生损害,但倾销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将要或必定会对现存工业产业或即建工业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的趋势或极大的可能性。损害阻碍: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大幅度增长率•增加出口的能力•价格•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累积评估原则与倾销有关的因素•每个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都大于2%•从其中一个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站进口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数量的3%;或从单个国家进口数量不足3%,但从几个国家进口数量之和超过7%•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口方境内某一产业出现衰退,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有关商品的进口倾销即使同时存在产业损害和进口倾销,这两种存在之间也并非必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许多其他因素也可能对该产业造成损害:如市场需求减少、消费模式发生变化、国内同行业低价竞争、技术进步、非倾销产品的进口等。必须证明产业的损害是由相关倾销产品直接造成的,而非其他原因反倾销调查程序申请提起调查裁定行政复审司法审查公告协定要求有关当局在当事人提出确定反倾销税最终估算数额后,尽快做出最终裁决(12—18个月)申请人的资格由受到倾销影响的国内生产厂商提起申请申请人的集体产量必须达到该产品国内全部产量的25%以上申请人的集体产量必须达到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国内生产商产量的50%以上由反倾销调查当局自主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下列情况下调查应停止:证据不足倾销幅度小——不到该产品出口价格的2%;倾销产品的数量不到该产品总进口量的3%欧盟自1988年12月2日开始对中国彩电进行反倾销限制。2002年8月,经过多次谈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及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七家彩电企业与欧盟签署免征反倾销关税协议。该协议对中国彩电出口价格和数量做出限制,并规定,中国企业必须允许欧盟派官员进行核查。2005年9月,欧盟对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两家中国企业提出核查要求,但被康佳拒绝。2006年3月31日,欧盟发表官方公报,宣布从即日起对中国7家彩电企业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康佳认为,协议已是一纸空文,而形成这一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在于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中国彩电企业不公平的待遇。反倾销措施包括以下形式: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进口反倾销税追溯征税:反倾销税追溯到能够适用临时措施的时候开始计征价格承诺:提高出口价格其中最基本的形式是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TemporaryAnti-dumpingtheMeasures在反倾销调查中,初步认定了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后,进口方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便防止在调查期间有关产业可能会受到的更严重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证券保证金,我国目前采取现金保证金,一般不采取临时反倾销税),但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初步认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在开始调查之后的60天以后采取,实施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9个月最终反倾销措施FinallyAnti-dumpingtheMeasures最终反倾销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并确定了倾销幅度,进口方即可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额可以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但绝不能大于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在作出倾销造成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定时,如果判定因在此之前未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而使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继续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则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可以溯及到能够适用临时措施的时候(即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后的60天)开始计征。如果已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时差额不再征收,低于临时反倾销税时差额应予以退还。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倾销存在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且进口方反倾销调查当局对出口商的承诺满意,反倾销调查应暂时或完全中止而不采取任何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建议可以由反倾销调查当局或出口商提出,但反倾销调查当局不可以强迫出口商达成价格承诺协议,也可以接受或不接受出口商主动提出的价格承诺建议。对于出口商而言,价格承诺的好处在于可以有条件的维持一部分市场份额。国外对华反倾销趋势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逐年增加反倾销案涉及的商品领域不断扩大反倾销案件涉及金额日趋增大对我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国外对华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成为反倾销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者我国频频遭反倾销的原因我国出口产品频频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原因是多方面的:贸易自由化进程规则化的直接反映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直接反映我国经济贸易快速增长的反映贸易秩序混乱,低价争销企业不积极应诉鼓励了对华反倾销国外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的危害直接危害是丢失市场,出口萎缩。一种涉案产品被某国征反倾销税,有时不仅意味着该国市场的丢失,甚至产生多国反倾销调查连锁反应,最终导致该产品出口大门完全关闭。间接危害是国内产业。由于出口萎缩,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劳动力就业。2000年我国的出口依存度是23.1%,即我国出口产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近1/4,可以设想,如果这些出口产品不出口,将影响多少劳动力就业。我国应诉情况20世纪90年代以前遭反倾销调查相对较少,损失较少,反倾销应诉还没有得到重视,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职能机构和专门人才组织应诉,应诉率不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我国出口产品遭国外反倾销的案件迅速增加,但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对华反倾销案件也没有应诉。近年来我国政府组建了专门的反倾销职能机构,制定了反倾销应诉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反倾销应诉的工作力度,应诉比例逐年增加。2002年总体应诉率达到了78.3%。1、涉案企业不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的原因对反倾销不了解,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把反倾销调查混同于司法诉讼不愿承担律师费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对国际行情不了解,担心败诉生产商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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