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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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第四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未勤勉尽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第十条责任追究的种类:(一)警告(二)降低工资标准(三)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四)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方式(一)信息报送部门或汇总部门发现报送信息重大差错,且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处理。(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作出相应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和“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处理。(四)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等处理外,公司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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