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化学专利申请中的实施例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说明书时应当将实施的具体方案作充分的公开或者以实例的形式详细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八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中国专利法实施十余年来,广大发明人基本上按照上述规定去做的,但是,也不难发现有许多化学申请案在这方面存在问题,即在撰写说明书时未能充分给出足够的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者实施例,多半是出于保密考虑而不愿意公开全部的实施方案,同时又想谋求大范围的保护。然而,事与愿违,往往是由于公开的不充分而失去保护。翻阅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第44-266号就会发现有近30件专利申请是引用了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等为依据而作出复审决定的。在驳回复审请求的专利申请中多数是公开的不清楚、不完整或者叫作不充分,没有给出完整的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者实施例,这一事实充分告诫广大的发明人和代理人要特别给予重视。本文旨在对化学专利申请实施例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一.化学专利申请必须有实施例实施例作为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在化学专利申请中显得尤为重要。化学是一门实性学科,与其它领域相比有许多特殊性,例如,有许多化学发明很难预测它的实施可能性和实施后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化学发明说明书都要记载实施例。例如,新化学物质发明要有制备方法的实施例,化学物质用途发明一定要有实施例,催化剂发明一定要有制备方法的实施例,等等。通过实施例的记载详细具体化地描述发明的构成和特点。二.实施例的作用化学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也就充分公开了发明和提供了发明可实施的证据,容易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特定实施例本身内容的详细描述也就使公众和审查员进一步理解发明的实质,就会充分满足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和澄清的需要,从而就容易获得专利授权而得到专利保护。实施例在化学专利申请中具有致关重要的作用。1.专利审查与实施例在专利审查中,首先要对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进而依据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评价。如果实施例记载的内容能较好地起到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的重要作用,那么就能非常顺利地进入到专利性的审查阶段。说明书记述的内容是否真正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既要看说明书描述部分的内容,非常重要的是审查实施例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权利要求表述的范围。有许多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因给出的实施例少最后不得不缩小保护范围,甚至有可能由于实施例记载的不当而造成提供的说明书不完备而导致被驳回。实践证明,较多的反映发明优良效果的实施例的详细描述充分地体现出发明的特点和进步,就会迅速地通过专利“三性”的审查而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申请号为91101933.2的农药发明专利申请,由于申请人提供了非常好的实施例和完备的申请文件,审查期间申请人没有进行任何答辩陈述和修改,该专利申请被直接授予专利权。2.专利复审与实施例在专利复审中,无论是驳回申请复审或者是维持专利权的复审,如果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了足够的实施例,因而也就有了较多的技术情报,申请人往往就会具有较大的主动权,通过修改申请文本克服存在的某些缺陷并且以事实为根据进一步陈述意见,,往往就会取得专利复审的成功。例如,申请号为88106658、90104870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复审过程中都引用了原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并且以实施例记载的事实为根据撤销了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决定第384号、第364号)。与此相反,申请号为88103392、88102835的发明专利申请都是由于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实施例而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维持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复审决定第205号、215号)。3.分案申请与实施例化学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分案的机会还是不少的,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足够多的不同类型的实施例,相应地也就具有了多种技术方案的储备,在遇到需要进行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就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实施例的记载包含了多种具体的实施方式,自然就容易满足分案申请的内容和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进而可取得分案申请的成功,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强有力的保护。例如,申请号为87104258.4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分案,由于原说明书详细记载了不同类型的实施例,其中包括对比实施例,申请人就非常容易地重写了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且顺利地通过审查获得两项发明专利权。4.选择发明与实施例在化学发明中选择发明是很常见的,无论是化学物质发明或者化学方法发明说明书中如果提供的实施例过少,也就不可避免的给那些勤奋工作的发明人留下提出选择发明专利申请的机会。在先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之后,又在同样领域或同一主题提出一连串的选择发明,这无疑是对在先发明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因此,在先的发明(特别是具有上位概念的化学物质发明)说明书中应当密集地记载实施例,防止他人再提出选择发明,加大保护力度。5.专利诉讼与实施例实施例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它的详尽的描述不但可以克服说明书描述部分的不足之处,同时起到对权利要求书的澄清解释和支持作用。正是由于这种澄清和解释的作用,在专利诉讼中会得到应用。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通常需要对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与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且往往需要对权利要求作出澄清和解释,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就可以作为澄清和解释的最基本的事实依据。如果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内容正好与实施例记载的具体内容相吻合就是侵权,云南酸枣汁专利侵权案就是依据实施例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澄清和解释后作出裁决的,最后判定专利权人获胜。可见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何等的重要。三.实施例的记述原则从上述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实施例在化学专利申请中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人来说,为了得到有效的专利保护,就必须提供满足形式上和实质性要求的实施例。化学专利申请中实施例的记述应当做到:1.实施例要同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对应,特别是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对应,每一个必要的技术特征都要有足够数量的实施例相对应,要求保护的取值范围或者基团不能出现实施例的空白。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说明书能清楚、完整、充分公开发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2.列出的实施例应是发明人所知实现发明的最佳的实施方式,使公众理解发明和容易再现发明。3.实施例描述的内容与发明主题相一致,保持说明书内容的整体一致性;实施例的记述不能代替说明书具体描述部分的内容,只有当发明技术方案非常简单时,实施例的内容可以与具体描述部分放在一起。4.实施例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它是用具体的数据和工艺参数(机械和物理领域中不必给出产品结构的具体尺寸)进行描述,而不能是笼统抽象地叙述技术方案,不允许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其目的是使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理解和较容易地不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重复实施该实施例。为此:化学物质发明的实施例要记述化学名称或者化学结构式,记述该化学物质的鉴定方面的情报,例如元素分析、融点、沸点、红外、紫外、核磁等理化数据,同时记述制备方法和有关的用途,其中制备方法包括原料物质、反应条件(溶剂、温度、压力、时间和催化剂等)和手段(装置及设备)、反应步骤以及反应生成物(收率)等。化学方法发明(制备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和分析方法等)的实施例要记述原料物质、工艺(反应)步骤和工艺(反应)条件等。5.实施例描述的内容最终要落实到发明的有益效果,例如化合物的制备、结构鉴定、以及工业实用性等方面的效果,以此来体现发明的非显而易见的特点。6.化学物质的制备所使用的初始原料相对于普通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不能轻易得到时,应当首先提供制备这些初始原料或者中间体的实施例,例如,1-环己基二丁基锡-1,2,4三氮唑是一个新化合物,制备它的原料是不易得到的二丁基环己基氯化锡,因此还要给出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实施例;7.为了突出发明主题的显著特点和实质性的进步,除了给出实施发明主题的技术方案实施例之外,还要给出与已有技术相比较的对比实施例,特别是对化学物质用途发明来说尤为如此。四.实施例的数量专利法对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的具体数目没有作严格的规定。由于实施例是介绍和体现发明的各个技术特征实施结果的具体描述,因此,所提供的实施例数目应当依据是否能够足以理解发明的构成和能够以此内容判断所提出的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否合理可行而定。一般情况下,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中使用“用硫氢化物吸收氯化氢”的描述语言,在说明书中应当分别列出使用硫氢化钠、硫氢化钾和硫氢化铵吸收氯化氢的实施例。当权利要求提出保护以一通式为代表的一组新化合物时,其主要技术特征结构单元上所涉及的取代基(或叫母核上的取代基),例如烷基、烷氧基、芳基、胺基和卤素等,根据具体情况,在说明书中要过密地分别列出每一类取代基中的若干个化合物的实施例,就烷基来说要包括饱和、不饱和脂肪烃基和环烷基。对于那些取代基变化会引起化合物性能的突出改变的,应当逐个地列出实施例。非母核上的或者远离母核的取代基或者是非结构敏感的取代基的情况,只列出它们典型代表的化合物即可,就上述取代基而言,给出甲基、乙基、丙烯基、环己基、甲氧基、丙氧基、苯基、甲胺基、氯和溴的实施例就应当被允许。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据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例如,权利要求保护的通式化合物为HO-[Si(CH3)2-O]n-H,n=3-51,在此给出n=6、9、27、48的实施例即可。化学发明所涉及的具体领域繁多,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原则是提供足够充分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实施例。总而言之,化学专利申请应当充分列举较多的体现出发明优良效果的实施例,使用具体的数据和事实进行记载描述,实施例既不能滥于充数,也不应当是照抄说明书描述部分的内容。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化学专利申请也不是一味追求每份申请都要提供过多的实施例,果真这样的话,发明人势必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之后才申请专利,这样就不利于保护在先发明。事实上,专利法的本意是鼓励人们有了发明之后尽快申请专利保护。因此,化学领域中的发明一旦完成,只要满足专利申请的条件,就立即申报专利,对于开拓性的发明来说尤为如此。倘若发明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后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追加实施例,再提出专利申请。同样,申请人也可以在专利审查阶段向专利局提交补充实施例(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进一步阐明发明和提供发明的有益效果。虽然补充实施例的内容不能写入说明书中,而只能留在审查档案中并且不予公开发表,然而这种允许补充实施的做法无疑是方便了申请人和加速专利审查进程,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作者:赵尊生工作单位:南开大学专利事务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卫津路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