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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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学仪器的赔偿制度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于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教师填写有关证明和登记表,按有关规定报损。2、由于粗心大意、科学作风差而损坏仪器的,酌情按原价的10%-60%赔偿。3、由于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或不遵守纪律,嬉笑打闹,故意损坏仪器的,按原价的100%赔偿;情节严重的,学校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4、在实验中如有仪器被损坏,教师要及时登记在册,由实验教师并开出单据后,有关学生到校财物室(组)交款,然后将收据交回实验室。赔偿手续应在一周内办完。5、实验中弄脏药品,使药品变质;打碎药瓶,使药品受到损失的赔偿办法,按本规定的第2、3执行。二、关于教师损坏、丢失教学仪器赔偿的规定和处理办法1、在教学中正常损耗或因合理原因造成仪器损坏,应及时填写登记表,办理报损手续。单价在100元以下的(含100元),由学校领导批准;单价在100元以上的或一次性报损(报废)总值超过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凭报损单销帐。2、教学仪器设备被损坏,有关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明原因和直接负责人。教师做实验,因不负责任,粗心大意,违反操作规定而损坏仪器,应严肃批评教育,按原价赔偿。3、学校人员借用教学仪器私自用于非教学活动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原价赔偿;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私自外借或转借他人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学校应负令实验教师和借用人员各自赔偿仪器原价的50%,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4、外校损坏借用的教学仪器,要由外校负责修理,修不好的要按原价赔偿。实验室管理不善,因火灾、被盗或腐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者要酌情处以原价10-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5、凡属下列情节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可不做赔偿处理:在使用中属操作方法正确而造成仪器损坏的;在保管中由于仪器使用期限已满而老化,丧失功能的;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仪器损失。6、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或罚款,一律由实验教师开出单据,由校总务处(财物室)收款,开出收据,将收据交回实验室销帐。其款项只能用于添置教学仪器和药品,不得挪作它用。7、实验室应设有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仪器名称、编号、单价、损坏或丢失原因、处理意见、责任人和经办人签字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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