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制定本法的机关: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时间:1994年2月26日实施时间:1994年9月1日起施行。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第四章执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共7章55条)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4第一节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二、医疗机构的类别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不同分类2.按医疗机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的分类3.按投资主体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分类4.按所有制性质分类5.按法律形态分类5一、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1、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2、立法的宗旨: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其依法从事的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3、立法的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6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不同分类①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②妇幼保健院。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④疗养院。⑤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⑥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⑦村卫生室(所)。⑧急救中心、急救站。⑨临床检验中心。⑩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⑧护理院、护理站。⑩其他诊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类别72.按医疗机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的分类l)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人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我国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少量慈善团体、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资和社会筹资兴建的非盈利性医院。2)盈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以投资获利为目的,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盈利性医疗机构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盈利性。其在价格政策、财会制度和税收上都不同于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私营医院、股份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院和中外合资合作医院等形式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列人盈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盈利性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类别83.按投资主体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分类l)内资医疗机构:即投资主体成分不含有外资成分,全部由中国公民或法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投资设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卫生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我国允许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类别94.按所有制性质分类1)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是由国家出资,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医疗机构。2)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是全部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医疗机构。3)私人所有制医疗机构: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的医疗机构。4)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是指资产由不同所有制成分构成的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类别105.按法律形态分类l)独资医疗机构2)合伙医疗机构3)股权制医疗机构4)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类别11l)独资医疗机构:单个投资主体出资经营的医疗机构,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出资者仅有一人。②出资者对医疗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国,独资医疗机构中最多的表现形式就是个体诊所,它的规模一般都很小。我国不允许外商来华创办独资医疗机构。5.按法律形态分类122)合伙医疗机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以合伙协议相互约定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医院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医疗机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对合伙医疗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目前我国没有合伙型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5.按法律形态分类133)股权制医疗机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投资者按其在医疗机构中拥有的股权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投资者须为两人以上。③投资者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按法律形态分类144)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职工股份或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股东按照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医疗结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职工持有或以职工持有为主的股份结构。职工持股为主应当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大多数职工要持股,二是股份的大多数要由职工持有。③职工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职工股东的股份一般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部转让。职工离开医疗机构时,不允许把其持有的股份带走,只能转让给本医疗机构的其他职工。④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5.按法律形态分类15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置一、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1.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2.申请设立其他医疗机构的条件3.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三、医疗机构的申批16一、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其目的是统筹规划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三级。17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省级和县级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级所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配置。18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l)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3)可及性原则。医疗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置合理,易于为群众服务。4)分级管理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5)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为补充的原则。6)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19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201.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l)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需具备的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212.申请设立其他医疗机构的条件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①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②《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223.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3三、医疗机构的申批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予批准的情形:(7)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⑤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⑥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4第三节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不予登记的情形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三、医疗机构的名称1.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的原则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3.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25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6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27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②所有制形式。③注册资金(资本)。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28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不予登记的情形①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③投资不到位。④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⑤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⑦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29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l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限期改正期间。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