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院分级管理制度★难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疗机构概述概念: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分类: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室);护理院(站);其它诊疗机构。法律意义: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才能在法律上成为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主体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才受法律保护。立法现状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制度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制度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目的: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避免重复设置和医疗资源浪费程序: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⑴设置申请书;⑵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具体规定⑴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⑵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床位在100张以上\专科医院⑶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等,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统一规划的不得申请的情形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3)不能提供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造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等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变更审批内容: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造址和治疗科目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名称的组成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或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及其同类含义文学的名称或其它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和误导病人就医的名称。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并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名称争议解决申请在先和登记在先原则登记执业和校验制度实质----执业许可法律意义-----医疗机构取得执业权力;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登记的法律规定条件⑴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⑵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⑶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技术人员;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机关-----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⑴不符合《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⑵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⑶投资不到位;⑷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⑸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⑺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医院基本标准----这是医院必须达到的必备条件和最低要求:规模、功能与任务、医院管理、质量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医院安全和环境等。分级标准---(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医院分为三级一级: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相应服务的基层医院。二级: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医院;三级: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三是分等标准---我国医院共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医院的分级分等是对医院技术质量和医院学术水平的评价依据。等级的评审工作,由部、省和地(市)三级评审委员会按各自规定的评审范围负责实施案情:2003年初,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安庆,在广东五华县海洋镇熬头村擅自开设“高峰诊所”行医。同年7月16日,万分因胸闷发热到高峰诊所诊治,安庆诊断万分是肺炎,在不具输液的条件下,对万分进行输液治疗。万分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海洋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9日早上7时许死亡。因其亲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万分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月21日,安庆到海洋派出所投案。此案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事实?属于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案情:2000年7月15日江南突发恶心、呕吐不止,经家人送临河铁路医院诊治。7月16日转传染病房治疗,确诊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10天后江南被令出院,转呼和浩特铁路医院。但经治医师没有按规定为江南进行预先联系并进行治疗,致使江南于7月25日、8月2日、8月13日从临河---呼和浩特之间往返6次就医。由于25天的停药和路途往返,江南病情恶化,于8月18日再次入住临河医院。次年1月疾病诊断为慢性肝炎。不久妻子与其离婚。2001年7月江南向临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临河铁路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被告临河铁路医院是否应对江南的病情恶化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为什么?(请做法理分析,提出法律依据)分析思路: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如果有,其过错与原告疾病演变过程有无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基本要求第5条,法定义务第1条。医师执业规则:义务第2条。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