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医学文书证明印章使用办法、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医学文书证明章才有效。为使我院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1、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印章包括“诊断证明专用章”、“死亡诊断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专用章”、“病历复印专用章”、“病休专用章”,2、各印章要专管专用。诊断证明专用章、死亡诊断证明专用章、病休专用章由住院处主任和指定的1名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出生证明专用章由产科主任和指定的1名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病例复印专用章由病案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不用时,印章应锁于保密柜内,不得随意摆放。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医院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第六条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人须在登记簿上逐项填写有关内容用印留存的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方案3.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4.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科室和专门负责人的责任.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之一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3、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工作方案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公文纸上盖印,严禁以各种理由将学校印章借给外单位使用.工作方案附件:(一)诊断证明填写要求1、字迹清晰可辨,项目齐全,医师签名应与处方签名备案一致,一式两份,盖章后生效,原件给病人,复联留医院备查。2、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资格填写诊断证明书,进修医师、新毕业医生、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没有资格填写诊断证明书,如果填写,必须经上级医师检查、签名后有效。3、医师在亲自诊查病人后方可填写诊断证明。如果仅是依据辅助检查进行诊断,应在诊断证明书上加以注明。4、诊断证明书上只能写疾病诊断及与疾病诊断相关的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5、涉及司法办案、交通肇事等情况开据诊断证明书时,须凭病人或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介绍信、经医务处同意才可填写。6、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诊断证明与普通诊断证明书填写有所不同,应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7、凡违反规定而开出诊断证明书者,所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