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3: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在校病患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部)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做好在校病患学生的安全工作,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签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于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对于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二、病患学生指的是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或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经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但未完全康复,自身要求在校继续学业的学生。三、乙方是学生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全面负责学生的安全情况,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关监护职责:(一)由于子女有疾患,为确保其安全,监护人必须定期与子女沟通,了解其情况,并及时反馈到子女所在系。(二)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子女服从学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三)确保子女能遵循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诊。(四)如发现子女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精神状况的,必须-2-2及时告知甲方。(五)如发现子女由于疾病复发,不适合在校学习,应及时办理休学或者退学手续。四、学生或其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二)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疾病复发,但未告知学院的。(三)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