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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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津贴发放范围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执行。(三)津贴发放办法1专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计发津贴,停止从事放射性工作后的在职人员仍可按原标准再发放三个月的津贴。2其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人员按每月实际接触的天数或所在岗位和从事项目的天数划分成不同的比例计发。每月累计16天以上的按100%发放;每月累计10~15天的按70%发放。3符合两类以上津贴类别的人员,只能执行其中一种发放参考标准。(四)津贴总额计算和审批程序1提高8%的津贴总额应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组成中的一部分。对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提高8%的津贴部分,其计算方法不同。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应占62%,津贴(含提高的8%津贴)应占38%,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方法相同。2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应将执行津贴的岗位范围、享受各种类别津贴的人数和具体执行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审批。(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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