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患关系中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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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患关系中的法理思考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黄宁学号:116100011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有机会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然而由于医患沟通方面的种种障碍,医患纠纷依然每天都在发生。2010年6月23日凌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金志春遭愤怒的患者家属李昌彦用匕首刺伤胸部,虽经全力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一本可避免的事件还是让人感到扼腕惋惜;2012年4月福建南平的医患纠纷也一度有些“白热化”。患者家属与医院的矛盾甚至发展为群体冲突,震惊全国。为减少冲突事件,紧接着南平先后推出诸多举措,其中包括加强打击“医闹”甚至聘警察出任医院副院长,后因舆论批评而“流产”;2012年5月初,一段时长约3分20秒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视频中作检讨的是一位医院的院长,而死者是曾在其医院就医的患者。之后,这位院长和随行的几十名医护人员一起下跪、磕头。“医生、检讨、集体下跪、羞辱”这些字眼连同视频一起刺激了大众的神经;2012年随着反映医患关系的电视剧——《心术》在全国各大卫视播出,医患关系再次引起全社会的热议和民众的关注。所谓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师为主的群体的一方,予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为另一方,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①。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医患纠纷诉诸法律不断增加。因此,笔者从法理学角度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一、医患关系中的法与科技的关系原理。法律与科技的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和显著。(一)科技进步对法律的影响。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法律方法伦等方面产生诸多影响,尤其在立法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挑战。例如。现代医学突飞猛进,人工受精、试管婴儿、人类器官移植等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标志着人类自主干预生殖过程成为现实。但是,人工受精的广泛应用和试管婴儿的大量诞生,从而形成新型父母子女关系、抚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等,使传统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受到了极大冲击。同时医患纠纷不断增多,涉及到处理具体医患关系矛盾的法律法规仍然很缺乏,这也是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的因素之一。因此我们要在新的医学领域和处理具体隐患纠纷方面上加强和完善立法。理论上说,医患纠纷不是没有合法的解决途径:卫生系统,司法系统……但这些渠道往往被患者一方拒绝:“我们不信”。如今,人民调解的方式受到“重用”。不管是医院还是患者,都期待一个说话公正的裁判者。2011年8月23日,上海全面启动医患①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版,第1-2页纠纷人民调解,虽然这一机制并非上海首创,但与各地主要靠民间组织性质的医调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不同,上海更突出“政府主导、第三方调解”的纠纷化解机制,在司法局下新成立医调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指导管理医调委工作,并协调等各有关方关系。2012年3月,上海将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上海市司法局将积极配合公安、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和规范;同时,司法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把医疗机构所在地司法所统一纳入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及时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防止医患矛盾激化。因此随着相关立法工作的完善,相信医患关系一定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真正的“和谐”。和谐医患关系简单讲是指以医生为中心的群体(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患方)在医学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协调匀称的相互关系。通俗一点就是指在医学活动的过程中医生与病人之间接成的和睦、融洽、相互理解信任的一种人际关系②。(二)法律对科技的影响。法律对科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法律管理科技活动、法律有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法律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抑制和预防。针对在医学科技领域,比如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受理患者起诉法院在手术中主刀医生让其博士学生在旁观摩手术侵犯隐私权等案例。由此引发社会讨论该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权利,笔者认为针对这种行为,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如果有制度保障的话,既得到救死扶伤的目的,又能保护患者隐私权等其他权利。比如在医生带领学生在手术室进行案例教学前要提前告知患者,并经其同意的书面文件等制度规范,同时也要规定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等权利时法律后果并提供患者的救济途径等制度。相信在充分利用规章制度的规范下诸如此类问题会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的。二、医患关系中的法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法律和道德是两个联系十分密切的现象。法律是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但它不是纯粹的技术和抽象的规范,它不可能脱离道德。同时道德不是抽象的善恶观念,而是归根到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③(一)法律对道德的作用。法律对道德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法律强制力和通过法律的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从法和道德的关系看,应该在医学领域中保留一定的道德空间。比如器官移植和②杨博胜:《美国医生和美国的医患关系》2009A版,第8-9页。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捐献是一种道德行为,是人的奉献和人格高尚的体现。现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是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和固化了这样的一种道德观念。法律承载着一定的价值目标,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的同时,也评价人的行为,法律具有价值导向的功能。因此,我们要医患纠纷中道德无法解决的领域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机构,会让少部分医务人员有机可乘。管理混乱使医疗活动失去准绳,医院整体医护素质差,所以政府和相关部门有目的及时完善以“病人为中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仁心仁义、方便为怀”的规范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有助于改善当前较为不满意的医患关系现状。(二)道德对法律的作用。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道德对法律创制具有导向作用、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和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在医学领域和医患纠纷处理中很多方面法律的规定是空白的,在法律这台机器“失灵”时,需要道德来发挥它的“引擎制动”的作用。在隐患纠纷中很多矛盾不是我们医院设备不行、医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相反很多是我们的医务人员的道德素质“滑坡”导致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和深入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增强了,物质水平提高了。少数医务人员以行医作为谋私利的手段,坑害病人,导致病人意见很大,有的花了很多钱,医不好病,在心理上很不平衡,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此其一。其二,由于客观上正常收入不能满足医生物质需要,少数医生趁治病机会搞行业不正之风:“回扣”、“红包”,损害了患者利益。其三: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高,对患者冷、硬、推、顶,使患者发生不满心理,冲突、纠纷不可避免发生。这是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存在封建恩赐思想:你来求医,是在求我,你得听我的,这种没有丝毫同情心的思想,肯定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其四:部分医生爱病不爱人,只关心对己之科研、课题有用病人,对其他病人爱理不理,这对于敏感的病人无疑是一个打击,肯定会发生纠纷。为此,我们要改善医患关系和解决医患纠纷,切实需要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本着同情、安慰的心理医治患者,特别在今天已是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情况下,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既要医好患者的病,更要了解、疏通病人的心理状态,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使患者感到住院时有一个良好的心境,配合医生治疗,我们感得“将心比心”是很有说服力的,当你无视病人的痛苦时,多想一想,要是你生病,希望医生怎么对你,另外,医学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事业心,努力掌握先进的医学科技,为患者服务。在仪表上、行动上、语言上、医疗工作过程中,使患者放心、满意、高兴,这对医院的两个效益很有好处。然而在医患双方矛盾问题上,医方固然有责任,但患者有时也是冲突主要挑起者。主要表现在:(1)医学的每一点进步,都是有代价的。目前世界上还有许多疾病都没有找到发病的根源,更没有研究出有效的检查和治疗手段。有些病症即使能够治愈,也不能做到立竿见影、药到病除,当患者的疾病和治疗要求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患者在失望之余就会把不满情绪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而导致医疗纠纷甚至过激行为。④例如有些患者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认为是小病应治愈,有的是道听途说,这种病怎么医成这种样子,产生不满心理。在医院闹了起来。有些道德素养较差的家属会侮辱医生等。(2)不信任心理:有些患者希望老资格医生为其治病,一旦得不到满足,出了一些合并症,将认定是年轻医生造成的,发生纠纷。(3)有些病会产生不良心理影响,如癌症、慢性病、长期不愈,患者发生不满,绝望心理,将会迁怒于医务人员。因此在医院里面,患者相对是弱者。需要医生的关心、爱护。我们认为,只要医护人员对得起患者,便几乎没有患者对不起医生的。要加强对患者的宣教活动,包括医学方面的常识,医院的规章制度。使患者慢慢与医生配合,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重要性。“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⑤从孟子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发现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也就是古代所实行的礼治与法治相结合。因此在改善医患关系和解决医患纠纷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三、医患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原理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⑥它是由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的。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颁布或认可的、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当前它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执业医师法等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及国家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医患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是当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产生了;随着医疗工作的开展,患者病情逐渐好转、康复、结帐出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结帐出院,或病情不见好转,患者结帐、转院,则此次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宣布终止。这里讲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如果患者④朱爱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之对策探讨》延安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2009:168-169.⑤孟子:《孟子·离娄上》第一章⑥徐永康:《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395页。欠费而私自离院,或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务人员的技术原因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或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院、医务工作者的工作不满,而实施对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有损害的行为时,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出现变更,从而引起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四、简单结语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伴随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等方面的共同的促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通过多方努力,最终才能构建和谐的隐患关系。不断探索和建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医患关系,创建社会主义医德新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参考文献[1]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2]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3]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4]柳经纬、李茂年主编:《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5]方鹏骞、孙杨著:《中国转型时期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6]牛忠志主编:《科技法通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7]徐青松主编:《卫生与法》(第三版)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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