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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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性质:是企业;是金融企业;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其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3、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存款和贷款)2)支付中介职能(节省了资金流通费用)•3)信用创造职能(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务职能: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代交公共费用、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二、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1、《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商业银行法》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2001年)•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93)•3、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94)第二节商业银行组织法•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分支机构(核准制):总分行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四、商业银行的设立•1、不是采取注册制(形式审查),而是采取核准制(实质审查)。•2、设立条件:•(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各种银行的具体数目)•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10亿元以上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须有经济、金融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金融、经济硕士专业以上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各种12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设立条件•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经济犯罪):•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程序:申请,批准,登记,公告。五、变更•商业银行变更包括登记事项变更及主体变更(合并、分立)。变更须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原则•一、业务:1、负债业务。吸收存款、发行金融(资本)债券、借款(含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2、资产业务。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证券投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3、中间业务(不动用资产而产生的业务)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二、基本原则•1、经营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流动性•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5、公平竞争原则。•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2.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违反拆借规定利率如何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3.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定•1、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贷款管理•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案例)关系人是指: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B、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7)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关系人案例•案例一:香港某证券公司为国内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该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兼任该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现该证券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欲向该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免担保的隔夜资金拆借授信。在审查授信时有业务人员提出疑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免担保的授信是否与该禁止性规定相违背?案例二:某银行发行免担保的信用卡(贷记卡),该银行内部职工欲申请办理。有人认为,向内部员工发放免担保的信用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2.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国现阶段是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管理,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主要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业务不能交叉。3、贴现业务1)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以折扣方式预收利息购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票据持有人提供短期的资金融通。2)贴现票据的限制:商业汇票3)贴现银行的限制:商业汇票和贴现银行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4)贴息计算: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法律规定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票据贴现•5)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法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开户银行贴现与向开户银行贴现具有同等效力。但持票人与贴现行恶意串通的除外。)•6)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7)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形式审查,案例)•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为有色公司期货部组建而成,一套人马两套班子),创意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三)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1.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2.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3.银行账户管理: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营业时间的规定:应当公告•5.业务手续费的规定:办理业务,提供服务,规定收取手续费。第四节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一、接管的条件、目的及其法律后果。1、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利益。2、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3、接管的法律后果:接管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实质是终止被接管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而丧失,因此,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二、按管的程序及实质•1、作出接管决定:银监会必须公告作出。包括:被接管人名称、按管理由、接管组织、按管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2、按管的实施及实质:•实施: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而非自接管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实质:是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移转,是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改组和再造,而不是商业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三、商业银行终止•1.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2、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按不同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1)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散。银监会监督清算。(2)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3)破产的,经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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