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网络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网络交易已逐步成为最活跃的一种经济形态,正迅速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这种新生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意义重大。但由于中国网络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虚拟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市场中诈骗、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消费侵权、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出现,而按照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手段无法实现对网络市场的有效监管。如何借助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打造网络监管平台,通过以网管网,实现对网络市场的高效监管,更好的维护交易双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工商管理人员不得不思考和探讨的问题。一、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既有加入门槛低、交易方式便捷、交易成本低的优点,但也不断凸现出譬如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目前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交易主体不真实。不少经营者虚构交易主体,只收钱不交付商品或交付的是伪劣商品;在商品交付过程中,消费者付款后的商品交付及质量验收无保证。二是交易主体不合法。主要指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通过网2络平台而完成的交易行为。这类交易行为的个人商品销售者,基本上都没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而这类群体十分庞大,人数众多、量大面广,给工商管理带来相当大难度。三是利用网络交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屡见不鲜。有的经营者,在网上展示产品时,用的是真品的图片,有的标明此产品是“高仿品”、“仿品”,而且价格却相当便宜,诱导消费者购买。四是售后服务不到位。对于某些网络运营商(购物网站)无法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国家三包范围内的售后服务,只能靠销售商自身的诚信和信誉来保证,相关执法机构难以用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五是虚假宣传。消费者网上购物大多数是看图买货,在网上看到的物品图片总感觉是精美无暇,但当拿到实物后感觉却大相径庭,无论是外观还是色彩,与网上所展示的图片效果差异很大。六是低价吸引顾客。网上的物品价格大多比实际店铺低,价格便宜其商品质地也会相对低劣,而这些所谓的物美价廉商品往往会通过网络的夸大宣传忽悠一部分消费者。七是卖家信用等级虚假。有的商家对自己网上所宣传推销的商品进行好评留言,网站根据这些点评就会自动生成好的“卖家的信用等级”,但这个信用等级的水分很大。3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监管的现状及问题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但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目前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难题:(一)违法行为查处难。一是取证难,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及证据锁定,与以往的调查取证方法有着明显区别。企业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行为,证据一般只存在于网页上,修改十分便捷,事人很容易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如果当事人删除了内容,证据便会消失,违法事实就很难用证据来锁定。而且电子证据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导致查找和确认相关证据资料时面临困难,调查工作常常无迹可循。二是处罚执行难,违法当事人流动性使得执行相当困难;同时,因为不受经营地点的限制,当事人换个用户名就可以重起炉灶,没有信用损失,也就不愿意配合工商部门处理。对网上违法交易行为调查取证难。网上交易的证据多是储存在电脑网页上的,当事人很容易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如果当事人删除了内容,证据便会消失,违法事实就很难用证据来锁定。(二)帮助消费者维权难。由于网上交易是在虚拟市场上进行的,消费者无法了解所购商品的真实情况,有的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与网上宣传的相差甚远,或者所购商品发生霉变、破损、丢失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十分困难。4(三)主体身份确定难,网络交易违法当事人难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各种信用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作为发达市场经济形式的网络经济,理应更加强调网上经营者身份的确认。由于网络交易都有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交易过程不见面中完成的特点,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更加重要。因此,网络经济对工商部门最大的管理需求是急需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对网上经营者的身份确认已经成为困扰网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有的当事人是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有的当事人是将其网页挂在别的网站上,有的在网上提供的姓名和经营地点不真实,查找起来十分不便。(四)业务技术适应难,监管手段滞后。网络经济的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挑战是革命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网络经济时代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就要用高科技手段武装自己。从人员素质上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与目前网络执法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监管知识等有待进一步提高。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在网络上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分散性,如果没有系统的网络监管平台、高效的监管软件,仅靠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达到有效监管。三、做好网络市场监管的对策(一)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专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队伍5由于网络监管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监管,专业性较强,因此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整体部署、安排。各县、市、区局也要建立专业队伍,在人员选配上,一方面,抽调综合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工商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复合型业务骨干从事互联网商务监管工作;另一方面,注意吸收人才、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信息化操作技能,以适应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具有技术难度高、交易过程复杂的特点,它对管理人员的知识素质以及技术、设备等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工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的干部进行必要的网络知识、网上执法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商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要培养一批掌握工商业务、精通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力求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打造一支类似公安部门“网络警察”那样比较专业的执法队伍和机构,才能适应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的需要。(二)加强融合,注重长效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网络市场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点和规律,立足本地区实际,着眼长远,明确网络市场的监管范围和职责,细化监管原则、管辖权限、巡查方法、取证规则、登记备案责任和工作流程等,建立一套立足实际,行之有效的工作规则、制度和办法等。同时,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将相关的规定、制度、工作规则在平台中得以体现,6做到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和谐统一,从而形成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三)横向联系,信息共享与通信管理部门、公安网监等部门以及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建立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丰富工商部门网络监管平台资源,使“以网管网”取得实效。建立工商、电信、公安联动机制。工商、电信、公安等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所掌握和发现一些销售商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通报,并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四)采取灵活措施查处违法行为。针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违法行为查处难题,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取证规则前,工商部门可以采取灵活的证据采集固定措施,如:采用拍摄网页照片或者用抓图、录像软件录制违法行为的证据页面、过程,现行打印保存,待现场检查时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对无法及时保存证据的违法行为,而且网站已经关闭的,只要其服务器设置在本地,通过检查并提取网站服务器中的网页源文件来获取证据;对当事人可能篡改或关闭违法网站的时候,可以事先通过公证处对抓取网页所提取到的证据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结果的文书,防止当事人不配合。(五)建立专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队伍。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具有技术难度高、交易过程复杂的特点,它对管理人员的知识素质以及技术、设备等有较高的要求,7因此,工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的干部进行必要的网络知识、网上执法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商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要培养一批掌握工商业务、精通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力求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打造一支类似公安部门“网络警察”那样比较专业的执法队伍和机构,才能适应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