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0904目次;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工艺布置;3、建筑与结构;4、电气及仪表控制;5、给水、排水及消防;6、采暖和通风;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9、氧气管道;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小净距;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目次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工艺布置3、建筑与结构4、电气及仪表控制5、给水、排水及消防6、采暖和通风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9、氧气管道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本规范用词说明1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1.0.1、氧气站应选择在环境空气清洁的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带来的影响。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的生产车间。1.0.2、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1、宜靠近最大用户处;2、空气质量较好处;3、有扩建的可能性;1.0.3、氧气站、供氧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及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1的规定。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1.0.1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23⑤液氧贮罐以1m液氧折合800m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⑧容积小于等于50m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厂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限。⑨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⑩氧气站、供氧站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11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12氧气站、供氧站和氧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1.0.4、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站房、供氧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门。1.0.5、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1.0.6、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其范围为周围5m的,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1.0.7、氧气站、供氧站的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1.0.8液氧储罐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5的规定。1.0.9、氧气站.供氧站中氧气、氮气设备和管道中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排至室外。1.0.11、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态气体的灌娤,宜采用高压气体压缩机和充装台或钢瓶集装格灌装;2、液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低温液体泵.汽化器.充装台灌装;3、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伐。1.0.12、氧气站内的气体充装台和集装格钢瓶组可灌装气体,也可作為气体汇流排送氧气.3333氮气到用户点使用。但应增设气体压力调节装置等。1.0.13、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2、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3、应设有分組切断阀;4、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內余气压力的測試仪表。1.0.14、医用氧气品質应符合国家标准“医用氧”(GB8982)的要求;2、工艺布置2.0.1、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3400瓶时,宜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与灌氧站房分别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2.0.2、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均应设至少1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2.0.3、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种容量的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宜布置在室外;2、若生产工艺需要,确需在室内设置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时,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3、设置在室内的液氧贮罐和氧气贮罐的总氧气贮气量不得超过8000m。2.0.4、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2.0.5、氧气站、供氧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2、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2m。2.0.6、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不小于1.5m;43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宜不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2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2.0.7、氧气站、供氧站内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3、建筑和结构3.0.1、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宜为单层建筑物。3.0.2、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和设备检修时的起吊高度以及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0m。灌瓶间、汇流排间等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3.0.3、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氧气站、供氧站各房间的耐火等级见附录A。3.0.4、当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3.0.5、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3.0.6、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3.0.7、灌瓶间的罐充台宜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3.0.8、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4、电气及仪表4.0.1、氧气站、供氧站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中断供气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4.0.2、氧气站、供氧站的照明,除中断供气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4.0.3、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4.0.4制氧间、主厂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5、给水、排水及消防;5.0.1、氧气站、供氧站的生产用水,除供气中断;5.0.3、氧气站、供氧站应设水消防设施,应符合;5.0.4、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6采暖和通风;6.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1、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4.0.3、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均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4.0.4制氧间、主厂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液氧系统、氧气汇流排间和室外空分装置、氧气贮罐、液氧贮罐等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其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为30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5、给水、排水及消防5.0.1、氧气站、供氧站的生产用水,除供气中断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5.0.2、氧气站、供氧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5.0.3、氧气站、供氧站应设水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5.0.4、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等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房间,可根据面积多少和具体条件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6采暖和通风6.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采暖。6.0.2、采用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贮罐间等不低于+5℃;2、空瓶间、实瓶间不低于+10℃;3、办公室、生活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的规定执行;6.0.3、气体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罐间、实瓶间、空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局部隔热措施。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7.0.1、供氧站、供氧站设计时,应在充分调查研究所在地区的气体供应源的生产状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能量消耗低和经济适用的气体供应方式。7.0.2、对有噪声的生产房间、各类压缩机以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7.0.3、氧气站、供氧站内,所有可能与氧气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以及附件等,均应进行严格的脱脂。脱脂方法等执行国家现行标准。7.0.4、氧气站、供氧站内,设置有氮气、氩气等惰性气体的设备、管道以及附件的房间,均应有良好通风,以防止窒息事故的发生。8氧气管道8.0.1、氧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8.0.2、区域、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2、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应是与氧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用户)的建筑物;3、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4、氧气管道可与各种气体(包括燃气等)液体管道共架敷设。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5、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6、含湿气体管道,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措施。8.0.3、区域、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载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管道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2、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3、氧气管道不得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电缆沟;4、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5、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严禁氧气管道与油品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各种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地沟内;6、当氧气管道与其他不燃气体或水管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上面,地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