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仓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仓库系物资保管重地,除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第二条因业务、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并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仓。凡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出仓时应主动请仓管人员检查。第三条一切进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背包、手提袋等物进仓。第四条仓库范围及仓库办公地点,不准会客,其他部门职工更不准围聚闲聊,不准带亲友到仓库范围参观。第五条仓库范围不准点火,也不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六条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物品存仓。第七条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要,不准把仓库商品物资试用试看。第八条仓库应定期每月检查防火设施的使用实效,并接受保安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