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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公司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主管人员需于办公时间外随时指派其所属员工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第二条加班员工应于加班的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并第三条加班费以每3小时为半日依其基本工资核算,不足3小时或超过3第四条加班费于次月10第五条下班后半小时起,且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者第六条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加给者,不可申请加班第七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总经理核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