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11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2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12、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13、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6、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31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1、中国证券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5、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46、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十二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十四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5第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十六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告第十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的内幕信6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二十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如实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报备。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7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