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以下通称合同),包括签订的投资、联营、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担保、技术、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借款、融资、保险、劳务等各类经济业务合同、协议及合同协议的附件。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应遵守本办法,但不包括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合法有效、平等互利”及“维护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受托人。受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第七条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见附件一)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统一2制作并归口管理,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八条公司的重大合同如投资、联营、资产转让、收购、租赁、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新产品转让以及涉及资产担保及重大融资等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或授权总经理签字。第九条合同标的金额在超过50万的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借款、融资、保险、劳务等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合同标的金额低于50万的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借款、融资、保险、劳务等的合同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经办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第十条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经济活动,应报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签订相关合同。第十一条各部门在提请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自然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第十二条签订涉及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业务的合同,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联合会签,然后上报签约。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合同的签约地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合同争议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与外商签署合同,应以中文文本为准,力主适用中国法律。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对双方的违约、免责和终止合同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防止产生歧义。第三章合同的审批3第十五条公司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公司已备有统一文本的,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未经公司法律人员审核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修改统一文本。第十六条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第十七条经销商协议、产品销售合同:第十八条商务代表根据与经销商达成的初步意向,填制合同审核报告书(见附件二),连同合同草稿,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第十九条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托人负责与对方签订。第二十条定点供应商协议、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第二十一条物资供应部经办人与供货商达成的初步意向,填制合同审核报告书(见附件二),连同合同草稿,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第二十二条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托人负责与对方签订。第二十三条如与首次发生业务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协议及涉及物资采购质量标准的,则应交质量保证部审查,质量保证部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标准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同时应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合同条款中涉及到预付货款,则应交财务部审查,财务部应对货款是否需要预付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同时应对签署的4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如签订的是设备购置与安装合同,则应交设备保障部审查,设备保障部应对供货商的资质、质量保障能力、价格等内容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时应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如该合同需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则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七条基建项目、安装工程、维修改造合同第二十八条设备保障部或项目办经办人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初步意向,填制合同审核报告书(见附件二),连同合同草稿,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第二十九条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托人负责与对方签订。第三十条如该合同需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则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三十一条借款、融资、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财务部经办人与合同对方单位达成的初步意向,填制合同审核报告书(见附件二),连同合同草稿,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第三十三条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托人负责与对方签订。第三十四条如该合同需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则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三十五条其他合同5第三十六条经办人与合同对方单位达成的初步意向,填制合同审核报告书(见附件二),连同合同草稿,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第三十七条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托人负责与对方签订。第三十八条如该合同需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则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三十九条合同涉及到法律问题应请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署意见。第四十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外借。合同文本按审批程序审批签字后,统一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盖章。公司党政办公室盖章时,应审核该合同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盖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四十一条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必须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收付款工作,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拒绝付款。第四十三条签约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经理汇报处理;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防止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6第四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四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合同订立、审核的流程进行办理。第四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应报部门负责人、公司法律部门、财务部门、党政办公室及主管副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若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第四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或终止协议,口头形式一律无效。第四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为有效,应继续履行。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五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公司法律人员予以配合。涉及内部及多个部门的,由合同的签约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第五十一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上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七章合同的管理第五十二条合同经办人全程负责对合同履行的跟综,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党政办公室对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监督。7第五十三条公司所有合同按分类进行编号,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编号实行统一管理、归档工作,建立公司分类合同管理台帐;各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内所有合同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的管理工作,应根据情况设立合同管理台帐,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及公司财务部各存一份原件。合同履行部门或涉及该合同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要求保留合同复印件,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原则上应当事先征得党政办公室同意,重大合同一般不予复印,特殊情况必须复印的,应征得公司总经理的批准,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第五十五条合同文本一经公司盖章编号后,经办部门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把有效合同交至公司党政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应提交签有经理室意见的情况说明及合同原件交至党政办公室。第五十六条党政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六年方可销毁,合同的销毁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含有公司重要信息及商业秘密,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第五十八条如岗位调整,原承办人对其承办的合同要有详细的文字交接。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九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六十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8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一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过程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根据情节轻重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2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二条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六十三条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第六十四条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六十五条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第六十六条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的;第六十七条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贻误处理解决时机的;第六十八条遗失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等重要证据,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六十九条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或擅自在未经审核批准的合同书及空白合同书上盖章的;第七十条审核人员未审出合同明显缺陷,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七十一条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七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擅自盖章的;第七十三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把盖章生效的合同移交党政办公室的。第九章附则9第七十四条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第七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七十六条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七月10附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权限,兹委托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合同、协议洽谈、签订等工作: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授权委托单位(盖章)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11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审核报告书合同编号日期签约地甲方地址邮编经办人电话E-mail乙方地址邮编经办人电话E-mail合同概要(简要说明签订合同的理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违约及须特别说明的事项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