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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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2005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第二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第四条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345、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牟利,造成严重后果的;6第五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第六条对擅自离校或无故旷课(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学1、对擅自离校的学生给(1)擅自离校1(2)擅自离校2-3(3)擅自离校4-5(4)擅自离校5-9(5)擅自离校102(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1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或电子记事本等放345、带BP6、考试不及格,对任课教师提出无理要求,或请人说情,请客送礼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2、3、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试卷,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4、桌内、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者;5、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6、利用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7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1、2、考试(或考查)3对条例中未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可参照第十条从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内向外扔垃圾或其他危及他第十一条对偷盗、诈骗财物的学生,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2、作案价值在500~8003、作案价值在8004、作案价值在10005、制作或盗用假冒伪劣证件、证书骗取钱财或荣誉者,视情节给予第十二条1、在寝室内私自留宿本校非本寝室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2、3、4、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第十三条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住房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触及他2、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至轻微伤甲4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处分。打789、纠集社会人员来校滋事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第十六条擅自到孔目湖或赣江等水域游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违章或违纪,造成火灾事故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参与校内外非法集会、煽动、扰乱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视而不见或不规劝、不制第二十二条买卖、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出版物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反动、淫秽声像制第二十三条利用互联网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1234、违纪后,对参与调查或处理人员纠缠不休,或请人说情,送礼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一级处分(不含考试违123第二十六条违纪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团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第二十八条特殊时期的学生处理,按照特殊时期国家的法律法第二十九条学院处理的学生行政记过处分,须报学工处发文;第三十条1⑴学生所在学院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⑵⑶⑷学校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应将材料转给学生所在学院和学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⑸涉及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学工处共同2由事件调查部门提供材料,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学工处认定;属于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45、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时间不满一年的,根据其现实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违纪的学生,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第三十二条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按季度对其进行考察,定期填写考察表。在考察期,如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考察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留校2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请,经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3、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作结业生处理。若结业后表现突出(用人单位考察)第三十三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第三十四条对已经受到处分的学生,若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在其毕业前,经班级大会评议通过、学院审核,报学工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可解除处分。是否授予学位,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第七、八、九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由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随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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