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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培育、建设,规范运行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根据科技部(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教育部(教技【2003】2号)、农业部及广东省科技厅等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指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依托单位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定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学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产出的重要平台与主阵地,是学科建设的重要部分,学校将其纳入211学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建设。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管理架构: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一)成立“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构成: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任成员,办公室设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宏观决策和监督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培育、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宜。(二)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部门。它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建设运行等进行规划、管理、服务与协调,与上级部门联络沟通。(三)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院是协助管理与具体实施单位。学院负责提出、实施本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整合院内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促进其顺利运行、验收与评估。(四)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项目承担与实施主体。重点实验室(工程1中心)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保证其顺利通过验收和评估。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制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各自的运行管理细则。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立项一年内,要制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运行管理细则》,对人员、仪器、研究生、资源分配、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作具体管理。运行管理细则由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与立项:(一)培育:学校编制《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划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培育,重点整合培育有冲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力的学科方向。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调研提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培育方向并组织论证,培育方向负责人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培育立项任务书》,学校批准后立项,管理委员会协调指导相关学院、方向负责人、实验室进行整合培育。学院提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培育方向与方案,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统筹立项,学院组织培育。(二)申报与立项: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每年根据上级政策,从培育方向中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学院分别组织专家按上级要求填写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立项申请书,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统筹,经学校批准后申报。上级部门同意立项论证后,由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牵头、学院组织、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具体承办,共同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施方案论证,全力促成其立项建设。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立项后,按照以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学院为主、学校提供配套的原则进行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建设主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建设,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学院整合学科建设资源,协调院内人、财、物,优先保障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学校提供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必须的房屋、场地、水2电管网等硬件设施以及人员编制、学科建设配套经费、优惠政策等作为建设配套,优先保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积极支持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内部运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一)运行架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发展指导机构,由主任按上级要求提出名单,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审核、学校聘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见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主任、副主任、秘书等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全面管理。主任工作量参考学院科研副院长计算,兼职副主任、兼职秘书工作量参考科研秘书计算,由学院统一管理。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主任由学校领导或杰出学术带头人担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设专职常务副主任1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享受处级待遇;兼职副主任按上级管理办法设置;设专职秘书1-2名,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落实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日常工作。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主任由优秀学术带头人担任;兼职副主任按上级管理办法设置;设兼职秘书1名,协助主任维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日常运作。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立项合同任务书的要求设置。(二)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制度、绩效管理。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开放,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定期举办学术活动,邀请知名学者为客座教授(学院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与实际设置开放课题。主任负责按制度管事管人管物,年底考核时根据各自的运行管理细则提出下年度固定编制人员名单,报依托学院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备案。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经费筹措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经费遵循“多方筹集、节约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3(一)经费筹措: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多渠道筹集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重点实验室以争取上级拨款、项目经费等为主,学校、学院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硬件建设及部分学科建设经费作为配套。工程中心以争取上级拨款、项目经费、企业合作和成果转化资金为主,在建设期内学校、学院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校内必须部分的硬件建设及部分学科建设经费作为配套,建成验收后原则上学校、学院不再提供配套经费,鼓励工程中心争取社会资金、开展横向合作、大力推动成果有效转化,形成自我造血的运转机制。划拨到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应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倾斜。(二)设立专项基金:学校每年划拨预算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培育与管理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用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培育,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验收评估、学术会议、开放课题、运行管理等支出。专项基金由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具体管理,报分管副校长审批,专款专用。(三)经费使用与管理:主任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立项合同书》分配相关经费,对经费使用负总责。研究方向负责人应合理使用所分配到的经费,对使用经费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业务管理:主任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立项合同书》要求和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认真发展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各职能部门、学院对业务实施予以支持和管理。(一)建设与运行业务管理:主任负责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立项合同书》要求建好、管好、运行好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学院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业务进行指导、服务与管理。(二)科研业务管理:主任应充分调动固定科研人员积极性,凝聚流动科研人员力量,发挥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技主阵地作用,带领团队努力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科技处、学院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科研业务进行管理、指导,限项申报项目予以倾斜或下达专门名额,指导培育高水平成果,重点培养4依托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创新团队。借助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平台产生的论文、成果、专利等都必须注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名称。(三)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主任提出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对在岗人员实施绩效管理。人事处、学院负责核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编制,对人员的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引进培养等进行指导管理。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根据立项合同要求可向人事处专门申请人员编制、高级职称职数、高层次人才引进名额并报学院备案,人事处应倾斜支持。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学院统筹管理,学院予以优先支持。(四)研究生培养:主任提出研究生培养计划,分配招生名额。研究生处、学院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统筹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有1个博士生招生指标、2个硕士生招生指标。(五)信息管理: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信息化管理。主任负责组建科研、仪器、成果、人员、管理等信息档案,建立独立网页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网站链接,做好信息更新与管理。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考核、验收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须按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年度总结、考核、验收与评估,学校对通过验收、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奖励。(一)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每年于12月31日前填写《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作年报》,报相关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备案并上交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根据年报和实际情况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下一年运行管理费的依据。(二)验收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建设期满后申请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保持良好运行并按上级要求评估。验收、评估优秀者,学校当年考核其主任、常务副主任为优秀;学校将重点培育优秀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向国家级迈进。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学校暂停发放运行经费,依托学院院长当年不能评优,分管副院长、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5(三)奖励:学校按相关文件规定,每年对首次申报成功、通过验收或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奖励。第十一条附则(一)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运行管理细则。(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由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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