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华南理工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04]117号)、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4]84号)和《华南理工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华南工财[2003]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第三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第四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第五条“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和预算批复执行。在项目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遵守综合预算的原则、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和追踪问效的原则。第六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10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七条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八条学校总体预算的编报程序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以及年度建设目标,编制学校“985工程”总体预算,经学校审定后,报教育部“985工程”办公室立项。第九条各项目预算编报程序(一)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二)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各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三)由财务处汇总报上级单位审批。第十条“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经学校批准后再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和学校财务处重新报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调整。第十一条“985工程”专项预算资金拨款程序11(一)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拨款通知书”送财务处管理科;(二)财务处根据“拨款通知书”,在财务处管理科出具“‘985工程’建设项目拨款通知单”送财务处会计科;(三)财务处会计科根据“‘985工程’建设项目拨款通知单”为每个项目建卡立帐,独立核算。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985工程”中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政府共建经费严格按广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学校“985工程”建设自筹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参照国家和学校基建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第十四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第十五条“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以及队伍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2第十六条“985工程”中央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所发生的支出。其使用标准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调控,具体使用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处共同审批。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有利于创新和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机制。(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业务费的使用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批。(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建设“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已列入年度预算的设备购置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购置设备。(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批准后,参照基建财务规定和要13求进行核算与管理。维修费的使用须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审批。(五)项目管理费指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在实施“985工程”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及专家工作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项目管理费由国家“985工程”办公室下达,其使用须由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处审批。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第十七条“985工程”专项资金借款程序到财务处会计科借款时,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该单上须有借款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办人员的签名,此外,还须根据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出具以下资料:(一)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方面的借款1.须在“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的“备注”中列明拟购仪器设备名称及其型号;2.所购设备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何一种:(1)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的“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表”,并且该表上盖有“已审核”章以及审核人的签名;14(2)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的设备购置合同,并且该合同上盖有“华南理工大学订货专用章”;3.所购设备单价或整批设备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须提供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已审核的设备购置合同,并且该合同上盖有“华南理工大学订货专用章”,以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在“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上的签名。(二)用于维修方面的借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包括《华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华南工审字[1998]第6号)办理借款。1.审计处工程办审核的“工程预算表”;2.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三)用于人员方面的借款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批。(四)用于业务方面的借款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批。(五)用于项目管理方面的借款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批。第十八条“985工程”专项资金借款金额的财务审批权限。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科审核人员审批;金额在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由财务处会计科科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报销程序(一)已办理借款手续的,直接到财务处会计科报销,其中购置15设备的借款需在发票背面上注明本票购置的设备类型和名称,同时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报增固定资产的有关手续;(二)凡未办理借款的,参照上述借款程序提供相关资料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决算管理第二十条每年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撰写年度报告送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和学校财务处,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确保“985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二十二条“985工程”项目经费须在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相关主管部处监管下使用,即队伍建设、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由人事处监管,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监管,条件支撑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监管。第二十三条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985工程”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16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各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所有与“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五条学校“985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