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在罗马法体系中,罗马私法特别发达,它是罗马法的核心。“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3个部分。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物法是罗马司法的主体,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3部分。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对所有物能直接行使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3个特征。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置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产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所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则指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继承法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古罗马时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不足还债时,也须由继承人负责偿还。公元前4世纪后,“概括继承”被“有限继承”所取代,即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到查士丁尼时期,进一步确认了这项原则。在罗马法中,债权法的特征是,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诉讼法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即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因原告必须按法定的诉权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定的语言和动作,稍有出入,即致败诉,故得名。程式诉讼流行于帝国初期,因当事人的陈诉经裁判官的审查认可后作成程式书状,载明案情的争论要点和审判原则,再由承审员按程式书状所载内容来审判,故得名。特别诉讼是帝国后期主要的诉讼制度,是指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办法,而不按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法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参阅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