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知识讲座2020年6月10日业务培训之课程提纲一、公文处理内容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旧办法)的区别三、公文种类四、《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五、公文行文规范六、公文中的几个规定七、公文处理中的常见问题八、课程总结一、公文处理包括三方面的任务公文的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的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公文的管理,包括建立机要保密室和阅文室,配备人员和设备;发文立户申请;涉密文件管理及公文平时的归档、年终的立卷、查阅、归档等。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拟制办理管理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1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新《条例》与旧《办法》的区别一是党政合一,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二是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如:纸张要求统一使用A4纸;上行、平行、下行文统一使用高文头(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统一为35mm);页码统一使用内侧页码(单页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等。三是“文种”方面,在旧《办法》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四是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由用汉字标识改为用阿拉伯数字。五是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六是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七是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八是规定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并新增了不加盖印章公文的发文机关署名和日期编排要求。公文格式要素调整的具体内容《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旧《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从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看,近年来公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保密意识淡薄,随意携带涉密公文外出;2、对定密重要性认识不足,公文密级的确定、变更、解除不规范,定密标准把握不准,没有保密期限及解密措施;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处理和存储涉密公文;4、公文阅读传达过宽或过窄;5、下级机关越权公开上级机关公文;6、涉密公文复制汇编过多过滥;7、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及时;8、公文长期留存在个人手中,机构合并撤销、人员岗位调整时没有清退或移交;9、公文发文立户没有统一规定;10、有的单位甚至丢失涉密公文、将待销公文资料当废品出卖等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三、公文种类公文种类,即根据公文功能属性进行的分类,简称文种。公文文种,既有党政机关通用的,也有属于各自专用的。《条例》中所列的公文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其中通用的文种有10个:决定、公报、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个文种。党政机关公文种类(1)(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种类(2)(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一)决议(下行文)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特点:⒈权威性。决议是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生效并发布的,是领导机关意志的反映。决议的内容事关重要决策事项,一经公布,就必须坚决执行。⒉指导性。决议表述的观点和对事项的评价具有指导意义。决议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决议可以分为事项性决议和重大问题决议两种。事项性决议是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具体事项的决议。如:《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议》。重大问题决议是对会议关于重大问题讨论后作出的总结性决议。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四川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的决议》。决议的结构决议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1)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1)标题。决议的标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事由和文种构成。2)成文时间。即决议正式通过的日期。(2)正文。由决议根据和决议事项两部分组成。其写法有两种形式:一种适用于内容单一的决议,把议定的事项直接叙写出来;另一种适用于内容比较复杂的决议,将决议事项分条列项表述出来。实例:四川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的决议(1989年3月10日通过)四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科委主任张廷翰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省农村科技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以为,我省各级政府依靠科技发展农业事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不平衡的,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粮食生产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任务是艰巨的。为了进一步依靠农业科技,夺取粮食增产,农业丰收,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特别作出了如下决议:一、二、……(二)决定(下行文)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是领导机关发出的,带有制约、规范、指导作用的下行文。表彰决定处分决定关于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的决定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嘉奖的:如《国务院关于授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集体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吴登云等同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惩戒的:如《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停职审查的决定》。“决议”和“决定”的异同点决定与决议。两个文种都是下行文,均属决策性公文,都是一级组织对某些重大问题的处理或重要工作事项所作的决策性的意见或措施、要求,决策又出自各级领导机关,并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决议的内容必须是经过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的,而决定则不一定,有的决定是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也有的是由行文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的区分1.从制作程序上区分“决议”须经某一级机关或组织机构的法定会议对某一议题进行集体讨论,由法定多数表决通过,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会议的名义公布。而“决定”却不一定经过法定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种会议讨论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级领导机关直接制作并予以公布。因此,可以认定,凡未经有关法定会议讨论通过这一程序,而是以领导机关的名义发布的议决性文件,就只能使用“决定”。2.从作用上区分“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定”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3.从内容上区分①在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用“决定”。若只是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的,用“决议”。②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用“决定”。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用“决议”,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③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处分,用“决定”。审议机构成立或撤销,用“决议”。4.从写法上区分公布性决议、批准性决议一般写得比较简要、笼统。阐述性决议除指出指令性意见外,还要对决议事项本身的有关问题作若干必要的论述或说明,即作一些理论上的阐述。“决定”的写法与“决议”大不相同,它不多说理论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开展某项工作的步骤、措施、要求等。“决定”要求写得明确、具体一些,措施也更落实,行政约束力强,可以直接成为下级机关行动的准则。而“决议”往往写得比较概括,原则性条文多,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时,多数还要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措施。(三)命令(令)(下行文)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