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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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相关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购买管理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中心化验室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分管采购的领导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并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第四条采购员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6)购销合同;第五条采购员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第六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第七条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第八条采购员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否则门卫将拒绝车辆入厂。第九条采购员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第四章储存、使用管理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上签名。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进行核对确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局禁毒大队,由当地公安局禁毒大队协调采购和使用人员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案。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并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台账上登记品名、数量、用途、领用人、复核人、领用日期、余量等项目。第十三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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