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比较作者:郑雅云班级:财政2011-2班摘要: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关键词:唐朝;租庸调制;两税法;利与弊;财政改革Rentroomformodulationandthetwo-taxsystemintheTangdynasty作者英文:ZhengYayunAbstract:TheTangdynastywasafeudalsocietyinoneofthemostprosperousperiodsinChinesehistory,itspolitics,economy,andcultureplaysaveryimportantroleinourhistory.Intermsoflandtaxes,rentroomformodulationhasappearedintheTangdynastyandthetwo-taxsystembothabettersystemoflandtaxsystem.Turningpointinad775bythedeclineoftheTangdynastyrebellionthatis,roomformodulationtoaturningpointinthetwotaxlawchanges,isalsogeneratedbythepopulationasthemaintaxpropertytaxesasthemaincriteriatothemajorturningpointinthetransition.Keywords:TheTangdynasty;rentroomformodulation;two-taxsystem;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fiscalrevolution一、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在当时历史时代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描述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帛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一)租庸调制主要内容以及主要观点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绵三两。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以人丁为计征对象的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劳动,所以按丁计征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重新丧失土地,这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就不可能维持。(二)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观点唐朝还在租庸调制之外,还实行了两税法,两税法主要内容是:2(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按九等分摊),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7)如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两税法开始了中国赋税发展史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田赋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却一直贯彻着,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唐中叶两税法开始,中间经过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到清中叶摊丁入地改革,这种取代终于最后完成了。二、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利弊(一)租庸调制的利弊分析1.租庸调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然禁止买卖田地,但经府批准,田地仍可转让,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由此可见租庸调的破坏是因均田制的破坏。又租庸调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后来不得不破坏。(1)首先,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2)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2.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调制,有明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2)政府的赋税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二)两税法的利弊分析1.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32.尽管如此,两税法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1)两税法的“舍人税地”使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2)并且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3)两税法以土地资产纳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没有土地的贫苦农民的负担,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此后八百年,直到明代末年实施一条鞭法以前,两税法都是历代封建王朝的基本制度。两税法改赋税征实为征钱,是唐代社会经济繁荣、商品货币经济显著发展的结果。这一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又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纳税,在杨炎提出两税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区实行过。两税法把它推向全国,加速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过程,扩大了货币税作用的范围。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卖出他们的农产品,换回货币;一向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必须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扩大商品生产的范围。这必然会加速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所以,这是一项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税制改革。三、对问题的认识以及对当今财政改革的借鉴意义(一)对问题的认识、观点唐初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这些都使国家变得富强了起来。尽管在唐朝前期,租庸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唐朝初期的繁荣昌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需注意的是,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其征收单位是人丁,即“系之丁身”。人丁相同,不论土地多少,所交田租是相同的,这表明田租的实质是丁税。而庸调就是人口税。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就使得租庸调制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均田制一旦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会随之出现问题。这些都说明了租庸调制是无法长期实行下去的,它必然会被一个更加完善的制度所代替。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之后,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相对于租庸调制来说,两税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进步。首先,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提倡并课征财产税。两税法废止了过去“以丁身为本”的赋税徭役制度,实行完全以资产(即土地和财产)作为纳税依据的财产税制度。即将税收负担从丁身转移到资产上,这样一方面使税负趋于合理,令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两税法规定主户、客户都要纳税,同时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其次,两税法中的货币赋税思想,适应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了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征收形式从实物赋税到货币赋税的转移。两税法规定除了极少数的税种仍以谷物缴纳外,其他税种的税款均以货币缴纳,这种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纳田赋的新局面。这样的征税方式方便了征收工作,在货币稳定的情况下能够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二)对当今财政改革的借鉴意义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赋税制度的变化。租庸调制是和均田制联系在一起的,它反映的是一种不发达的商品货币关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受国家严格控制的生产方式。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买卖和兼并日趋严重,农民流亡日益增多,促进了均田制的瓦解,促使了以财产税征收为主的两税法代替了以人丁税为主的租庸调制;另外,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品交换的频繁,促使了商税的大规模征收,改变了以往农业经济为主时单纯征收土地税的状况。反过来,赋税制度的发展变化又能较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一,赋税制度的变化弱化了人身依附关系,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以财产税为主代替以人丁税为主,是国家弱化了对劳动力的控制;第二,赋税制度的变化加快了土地私有化的步伐。两税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从而使在土地所有制变化的基础上,人身依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种方式使租佃土地的农民人身自由增多,在土地的经营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作为4生产力主要因素的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发挥。普通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契约性的租佃制,不仅促进了唐代经济的繁荣,而且为传统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这给我们的启示是: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究其相互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