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二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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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09年7月)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法制、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第六条在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二)具备有市场性质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三)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五)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七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店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本市主城范围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第九条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二)注册资本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四)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六)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七)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八)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九)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立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第十条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三)聘用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四)解聘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收回《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五)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第十一条在本市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商贸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三)按照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拍卖。(四)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必须一致。(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成交的车辆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在本市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进入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四)有5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高级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2名,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3名。(五)持有国家商务部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和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六)从事二手车价格鉴定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定估价师或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七)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但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进行鉴定评估。第十三条在本市设立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其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专营店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四条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实行“十统一制度”,即“统一亮照经营,统一车辆信息牌,统一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交易评估标准,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审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制度公示,统一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市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承担下列工作:(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二)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市二手车流通网络。(四)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进行调查研究。(五)制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地方评定标准并提出有关参考建议。(六)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评定。(七)统计汇总分析二手车流通经营的有关数据信息,并报送市商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二个月内,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同时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填报信息数据。第十八条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一)市商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负责对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磋商解决二手车流通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材料的汇总上报;负责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的工作。(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办理企业登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办理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备案,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依法对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倡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自律相关措施;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长效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的全面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规范、有效的二手车交易验证盖章工作制度。(三)市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负责二手车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对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纪人资格会同工商部门审查和发证;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转移登记,审查来历凭证、确认车辆,符合规定,准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交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市税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根据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征税和发票的监督管理,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所使用的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五)市物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和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严格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价格评估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六)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和法制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市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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