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穗建城[1998]74号各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的规定和省物价局[1996]304号文的批复,对广州市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6%计征,零散开发(用地面积少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12%计征。因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建设规模、标准及楼宇的总体高度等的差异必然会造成基建资额的不同。为了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时有统一的计算基数,现市建委与市物价局经过对多种用途的建筑楼宇以及低层、高层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基建资额的实际数据调查,对建筑物的各工程层数制定了“配套设施建设费”的计算基数(详见附表),从1998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凡1998年4月1日以后取报建案的均按本规定执行),该计算基数一定三年,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调整。附件: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建筑物工程层数计交配套设施建设费基数建筑物工程层数计交配套设施建设费基数10层以下层数1080元/㎡23层2470元/㎡10层1200元/㎡24层2530元/㎡11层1320元/㎡25层2590元/㎡12层1440元/㎡26层2980元/㎡13层1560元/㎡27层3050元/㎡14层1660元/㎡28层3120元/㎡15层1720元/㎡29层3190元/㎡16层1780元/㎡30层3260元/㎡17层1830元/㎡31层3330元/㎡18层2150元/㎡32层3400元/㎡19层2150元/㎡33层3470元/㎡20层2280元/㎡34层以上按公式70x+1200计算21层2340元/㎡单层厂房845元/㎡22层2400元/㎡多层厂房1030元/㎡注:写字楼物业在以上基础上增加8%注:公式中的x是代表工程层数,70和1200是以元为单位例:34层计算:70×34+1200=3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