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财经大学临时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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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大人字[2004]26号为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避免造成劳动争议与纠纷,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临时工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包括校内各部门用事业经费或创收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2、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临时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学校临时工经费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另一类是由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3、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及实行雇员制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条临时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1、临时用工实行分类管理,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人事处负责临时工岗位设置和审核、计划审定、招工录用和解除合同等手续的办理、工资发放、监督检查、组织年度考核等工作。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等。其中,岗位设置、工资标准、人员录用,必须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三条临时用工的原则21、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控制数量,平等竞争,择优招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审批手续,使临时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工岗位和数量。3、临时用工实行回避制度,用工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一律不得安排在本部门;本校一般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本部门。4、临时用工实行期限管理。临时工在本校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个别确需保留的岗位骨干,须事前经人事处审核并报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再次录用,其在本校被聘用的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四条临时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1、建立临时工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各单位需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核手续。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在上年度12月底前向校人事处申报用工计划和岗位职责;待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开招用。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最迟应在招聘一周内将临时用工人数、岗位职责、工资标准、录用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第五条临时工的招用条件1、18-60周岁(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严禁招用童工;超过65岁人员一律不再录用。2、遵纪守法,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愿为学校服务。4、招用临时工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本地人员须有就业登记证,外地人员须有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5、招用临时工从事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6、招用临时工应按岗位要求进行录用前体检,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3任务,方可录用。第六条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1、临时用工计划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招用。招用临时工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招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申报手续不完备或无相关证件的人员。2、临时工录用(1)录用临时工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1-2年(试用期1—3个月),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部门需继续使用临时工,应重新办理审批计划并续签劳动合同。(2)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3、临时工解聘(1)临时工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及时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报人事处。——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2)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在书面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的同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临时工因伤因病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4、落实待遇和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权益。用工部门应遵守《劳动法》有4关规定,保障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1、用工部门应定期对临时工进行政策法纪、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积极提高临时工的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2、临时工必须遵守校纪校规。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3、临时工必须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用人部门需向临时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若发生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4、临时工一般不得在校内安排住房,确因需要可由总务部门统一安排值班床位并收取水电等费用,严禁临时工在校园内全家居住或异性混居。5、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用工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8时应于次日10时前)书面报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处理。若事故是由临时工本人原因引起,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如因工作条件等原因引起,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6、用工部门因违反学校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部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纠纷的处理工作应由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产生劳动纠纷导致的经济赔偿由用工部门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7、用工部门应依据岗位职责,制定严格岗位考核办法,加强考核与管理工作。年终根据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是下一聘期续约的基础;考核不合格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考核优秀可由用工部门给予奖励或表彰。5第八条临时工工资1、临时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学校或用工部门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工资,由用工部门申报、人事处根据用工计划和岗位性质核发。一般在12月底审核下年度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和额度,并由人事处与用工部门签订《临时工工资总额包干协议》。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工资,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党政联席会议商定的标准自行发放和管理,并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4、聘用的临时工一人一岗,不得同时担任多个岗位、领取多份工资。第九条争议处理临时工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工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对经人事处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十条附则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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