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区和郊区津头乡的麻村、南湖、津头、葛麻、官桥、埌东、长堽、新兴村,亭子乡的新屋、白沙、亭子、平西、淡村、富德、邕津、仁义、南乡村,上尧乡的友爱、上尧、永和、虎邱、秀厢、万秀、秀灵、陈东、陈西村,安吉乡的北湖、苏卢、鸡村、皂角、连畴村,那洪镇的平阳村,心圩镇的和德、四联、大岭村,沙井镇的东南村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郊区其他乡村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确定为限养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公布。第三条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地驻邕人员(含港、澳、台胞)、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南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负责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限养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养犬的,严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且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犬只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养区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并具备养犬条件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书,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部队、公安机关、医疗科研单位因公饲养军犬、警犬、医疗科研犬的,不适用本规定之第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第七条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戴在犬的颈部。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第八条经批准养犬的,按如下规定缴纳入户登记费和犬只管理费:(一)经批准入户的准养犬,每只犬缴纳入户登记费1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只犬每年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二)已办证并按期年审的准养犬,免交入户登记费,但每只犬每年仍需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收取的登记费和管理费,一律上交市财政。第九条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犬只必须在室内圈养或拴养,严禁放养或在阳台上饲养(二)准养犬死亡、宰杀、逃匿的,应在15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注销,不得以其他犬只替代;(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旅馆、商店、车站、码头、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娱乐等场所;(四)犬只运送必须装入犬笼,不得以绳索(链)牵领;(五)养犬不得侵扰邻居和周围单位的学习、工作、生产、生活。有违反本条(一)至(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犬只准养证》。第十条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3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第十一条限养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饲养无《犬只准养证》的犬只,违者由市公安机关没收或捕杀其犬,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贩运菜犬进入限养区内宰杀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宰杀。违者由市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限养区以外单位或个人运送犬只途经本市限养区的,必须将犬只装入犬笼,并不得在限养区内停留超过24小时。违者由市公安机关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养犬人养犬伤人或致人死亡的,必须依法赔偿被侵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及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视责任大小,没收或捕杀其犬,对犬主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准养犬只的交易,必须在指定的犬类交易市场内进行,上市的犬只必须同时带有《犬只免疫证》、《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并与该犬只相符,买主应在交易后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违者由市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犬只免疫证》、《犬只准养证》、犬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违者由市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犬只免疫证》、《犬只准养证》、犬牌有毁损或遗失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第十七条市公安局应设立犬类留检处,负责处理被没收、捕捉的犬只。第十八条限养区内的单位有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教育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进行教育、规劝或告诉市公安机关处理。对不听规劝者,由单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限养区的单位保卫部门对本单位内饲养的无证犬只,有权予以捕杀。第十九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公安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月7日,南宁市召开《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从8月1日开始,狗主人要给狗办理“户口”才能养狗。8月1日以后,城区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这些狗在身高、大小、品种上有详细的规定,超标的狗将不能饲养。而在农村,饲养犬只种类放宽了一些要求,不管是“中华田园犬(土狗)”还是“贵宾犬”都被允许饲养。值得注意的是,对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地等人口密集地点、特殊区域,狗狗绝对需要止步。【狗狗上户口,身份合法化】7月7日,对于《条例》施行后给狗狗办“户口”的问题,记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在城市内居住的居民需要在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所住地的派出所办“户口”。也就是说,如果你家中现在有“黑户狗”的话,须在8月1日至8月15日到居住地派出所为狗狗办理合法居住手续。“我们届时将会采取一些便民措施,如社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居委会等将协助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南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钟庆说。“管理费每年缴纳1次。具体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南宁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周向华介绍,目前的“户口费”具体该交多少,有关部门还在讨论之中,可以肯定的是,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个人养狗办证须知《条例》施行后,狗不能随便养了。在城市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且狗主人还要有良好的信誉,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准养。狗主人需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符合准养条件后,居民要申请养狗登记的,应当向所住地派出所提供以下材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养犬人义务保证书。如果材料不全,需在办证之前补齐。●单位养狗办证须知除了个人养犬有必须达标的条件以外,在城市内,单位养犬也必须符合标准: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城市内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一系列材料。”南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钟庆说,单位需要出具养犬登记申请表;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另外,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派出所会在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户口”到期要续签“那给狗办理了‘户口’以后,是不是就一劳永逸了?”听说《条例》即将施行,家住明秀路的陈女士提出疑问。其实不然,“狗户口”和人户口不一样,需要年年续签。“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南宁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周向华说,在《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已经办理过准养证的养狗户不用再次办理,“黑户”们则需要赶紧办证。●狗主搬家狗要改户狗有“户口”以后,在管理上就要规范化,在城市内如果狗主人的居住地变更,狗户口也需要有所变更,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管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狗主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件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自死亡或失踪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遗弃犬只;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不免疫不办证】“现在,据有关部门调查,南宁市城区内有约1万只狗,和合法登记的犬只数量不相符。”南宁市政府有关领导介绍,广西属于狂犬病高发区,如何避免狂犬病病例的飙升是个问题,“养犬户必须给狗注射疫苗,否则不能办准养证”。“城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免疫证明是给狗狗办理“户口”的必须材料之一。狗主人须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让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相关细则随后公布】《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距离《条例》正式施行的日子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还将继续为《条例》筹划。“接下来,公安局将与畜牧局一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商讨,明确可以养和禁养犬只的身高以及品种,明确细则以后,再及时向社会公布。”钟庆说。另外,有关负责人还透露,《条例》正式施行后,有可能会给市民一个缓冲期适应,在缓冲期,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到居民中走访等措施,确保群众能更好地了解《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若狗主人不注意管理自己的“狗宝宝”,致使出现如犬只扰民、犬吠影响居民生活等现象的,狗主人将被有关部门教育,而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噪声扰民等现象,狗主人将被处以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