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学校综合优势,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促进学科交叉与创新基地建设,加快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培养,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特设立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第二条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以增强学校科技储备和发展后劲,提高学校科技项目的对外竞争力,培育新的科技生长点,促进学校科技发展。二资助范围及原则第三条围绕学校科技发展目标,创新基金面向全校理科各院、系、所和重点实验室,用以资助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项目,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原则上应在五十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五十五岁。2、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立足校内科技优势和特色,瞄准国家目标,以及开拓新兴科技领域的创新性研究。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4、跨学科或跨院系之间就学科交叉、学科前沿问题提出的创新性研究项目,有望成为我校新的学科生长点,形成新的优势与特色的创新性研究项目。第四条创新基金作为项目起步的引导性经费,资助符合国家科技计划指南,并有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的预研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包括:1、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2、可能申请到重大国防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3、可能申请到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产学研合作的前期研究。4、可能申请到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研究。5、已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863”计划)指南,具有广阔应用背景和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前景、并可能争取到“863”计划支持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第五条创新基金项目分面上和重点两个层次。1、面上项目是创新基金资助的主体。鼓励具有新思想、新方法和可能产生新成果的创新性研究,可自由申请。面上项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2、重点项目是瞄准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关键技术以及学科领域的新生长点。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创新性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15万元。第六条创新基金采取全拨款资助形式。其研究周期为1-2年。三申请及评审第七条创新基金申请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第八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在院系审查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科技处。第九条科技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将由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来担任。第十条创新基金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把关,其评审按照科技处初审、专家综合评议、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科技处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对以下情况将取消复评资格:1、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2、申请者具有一项在研的校科技创新基金项目;3、未按照预期目标完成项目。第十二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宜。第十三条学校科技处根据校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发文,通知受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四项目管理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创新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十五天内,应按通知书要求(资助金额、研究起止年限),认真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科技处。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第十五条创新基金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审批。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因出国或其他原因,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须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终止处理。第十七条项目因故终止的,经科技处同意并退还剩余经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终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须退还全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和所在院系偿还。(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第十八条获准资助项目应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次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财务决算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论文等。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第二年的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上财务决算表以及相关材料,由科技处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其新项目申请给予优先资助。对项目完成好的院系,其项目申报名额给予倾斜。第二十条项目的验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核,一方面,考核是否完成项目所规定的成果;另一方面,项目完成中或完成后是否争取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考核主要以第二方面为主。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其新项目申请给予优先资助;对项目完成好的院系,其项目申报名额给予倾斜;对于项目未完成或完成不好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五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创新基金资助经费按核定计划下拨,由财务处统一监管,不提酬金和管理费用,并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创新基金资助经费不计入各院系科技经费收入。第二十四条获准的科研经费,拨到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基金限于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项目负责人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支出范围包括小额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等,基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作土建费、工资及附加费、奖金和福利费、不得用于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国际活动。第二十六条创新基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南开大学所有。六附则第二十七条科技处每年年底编印《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年报》,作为评价创新基金资助成效和各院系项目完成情况的依据。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