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重点总结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分析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标准样品)、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的特性: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此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都继续继承并强化了这一思想,超标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罚款及按日计罚),甚至刑事处罚。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即构成了环境标准体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1.功能区分类: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2.标准分级:二级一类区:适用环境空气污染物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环境空气污染物二级浓度限值环境标准体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1.功能区分类: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意水域兼具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2.标准值:五类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1.功能能区分类:五类0类: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的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2.标准值:五类对应声环境五类功能区,将环境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民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主要环境标准名录环境质量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2.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3.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