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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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江西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与财政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条会计机构设置(一)各单位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机构设置方案及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必要的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二)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委托南昌市会计服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的会计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实行代理记账。第四条会计岗位设置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置以下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岗位可一人多岗,但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会计人员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4、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曾担任主办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担任单位主办会计的,还应当具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曾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三)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由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第六条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的时间。第八条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一)会计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持单位人事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变更登记。(二)每两年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一次。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保证其数字准确、凭证真实;机制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制度未设置的会计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使用,但不得影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实行手工记账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并按规定于当期处理完毕。每一会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预算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向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报送报表。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第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和手工记帐并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的,可甩去手工帐。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下列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五)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六)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七)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八)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九)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发现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下列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一)以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三)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四)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五)擅自开立账户;(六)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前款所列的会计事项难以拒绝或者无权纠正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报告;前款所列的会计事项系单位负责人要求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或任用会计人员不实行回避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会计法》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全市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与评比,经考核被评为全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给予表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逐步建立“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才信息库”,及时了解和掌握市直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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