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级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第二条:本单位住所是第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全额拨款)类,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万元。第四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X县教育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基础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要求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二)、制定本单位教育教学计划,确定教育工作方案与重点。(三)、落实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2(一)、制定修改本校的章程;(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决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变更;(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决定对各科室、教师的考核与任免;(六)、组织执行对各教师的考核;(七)、组织各科室和教师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八)、决定其它重大的事项。第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第十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管理本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二)、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监督工作;(三)、主持对本单位各科室和教师工作安排与考核工作;(四)、主要负责与上级领导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工作;(五)、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领导工作;(六)、主持其它重大事项的工作。3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管理主要有:(一)、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育工作;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组织工作,加强师德教育。(二)、协调好上级领导部门与学校、教师等各种关系,加强教育工作的大力推进。(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特色化的轨道。(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提高人的素质为宗旨,为当地的发展提供可靠和充足的人才资源。(五)、组织、领导、督促和各科室、教师按时圆满完成各项教育目标和任务。(六)、学校的安全工作。(七)、本单位的经费保障和使用工作。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第十四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4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十七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八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第十九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第二十二条: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5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二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二十七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1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第三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6法定代表人签章;事业单位公章: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章:举办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