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沙区预防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名称:广州市南沙区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GUANGZHOUNANSHAPreventiveMedicineAssociation缩写为GZNSPMA。第二条南沙区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区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预防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促进预防医学为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为提高全区人民健康水平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沙区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沙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广州市南沙区海傍路103号,邮编511458。电子邮件地址为:nshcdc@163.com.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促进预防医学的发展;二、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推广科学思想和方法,反对迷信和伪科学;三、举办各类学习班和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帮助会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2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培训、科技咨询以及其它工作任务;五、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学普及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六、开发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预防医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七、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防病、预防保健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八、反映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协助广州市预防医学会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书籍及有关文献资料;编辑出版本会科技资料。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开展对预防保健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培训、咨询、科普宣传等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三)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者;热心与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上述职称的卫生行政管理者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者。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3(四)在预防医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五)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卫生保健、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预防医学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4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区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六、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学会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5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兼职)干部;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6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罢免程序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三、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凡卸任的本会理事,应给予表彰,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理事。卸任的本届学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为下届荣誉会长。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所拨经费;三、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7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8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