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实验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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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实验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学校对劳动用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合同制职工(含享有人事代理待遇的合同制职工)。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学校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工作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合同制职工的应聘第五条职工应聘各类岗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2.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3.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4.应聘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者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大客驾驶员必须持有A照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5.必须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6.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任务;7.品行好,保安、门卫等人员必须经当地组织或有关部门证明无恶习劣迹。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品行恶劣者不予聘用。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招聘已退休人员。第三章合同制职工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办公室是全校劳动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负责全校劳动用工的编制核定。制订、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审核职工的上岗资格。负责办理与全校所有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第八条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每年度核定一次用工计划。对各学部、处室的职工岗位严格实行编制控制。第九条各学部、处室是职工的第一行政管理主体。其职责是:在定编范围内,可结合办公室的招聘人才库或学部、处室的相关信息择优录用职工。制订职工的岗位职责,负责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用工的增减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向学校提出聘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建议。1.各学部、处室严禁聘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劳动者。违规聘用特种工种的劳动者,学校将直接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将责成有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相应经济损失的50%。2.录用职工不得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十条各学部、处室在核定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的招聘,应在招聘的一周内把应聘人员的有关信息上报学校办公室。经学校批准后由办公室在二十日内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根据学部、处室的意见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约定不低于一个月的试用期。各学部、处室如在其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要求的,应提前三日通知职工解除聘约并说明解聘理由。第十一条各学部、处室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的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和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十二条学校培训职工的,应当与职工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学校办公室或者各学部、处室保存备查。职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在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第十三条合同制职工在校内各部门之间的流动,必须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南弘教育服务公司派出的在学部任职的清洁工,由学部管理和考核,其月工资由学部制单后由南弘教育服务公司发放,其福利由学部发放。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与职工签订合同,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实际需要和受聘人专业、技能确定其岗位。办公室应自职工招聘之日起的2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和职工各执一份,另一份在职工档案内备用。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学校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履行:1.学校与职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2.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足额按时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3.学校各部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职工予以调休;4.对违反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工作,职工有权拒绝,并对学校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在合同期内,职工因身体突发性疾病伤亡或在学校外非因学校责任发生人身意外伤亡等意外事故,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第十九条学校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学校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4.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后,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依据本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3.未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和同的;6.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职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一周内累计旷工2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视病情大小,学校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四条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1.合同期内,不是因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原因而由学校提出解除合同的,学校按规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2.合同期满,如学校单方面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学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合同期内,不是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原因而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试用期期间的,应提前3日通知学校。否则学校有权视其违反合同,并拒绝出具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职工的有关档案。4.合同期满,如学校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5.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2008年以来在本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部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持慎重态度。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未满的职工。确需辞退时,必须填写“辞退职工申请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学校办公室核实和学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职工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离岗手续。第二十七条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各学部、处室应事先通知各分工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各级工会可以要求学校或学部、处室纠正,学校和学部、处室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基础上,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学校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学校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学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时,学校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学校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学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在本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学校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应在学校有5年的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学校支付不少于专项培训经费的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的支付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金额支付。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求和各学部、处室的意见可续聘。在下列情况下,学校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职工在本校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从2008年以来,职工在本校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从2008年以来,学校与职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形的;4.学校在职工到本校工作起满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学校办公室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需重新续签的,应在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应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第三十四条学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3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学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其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三十五条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学校应当保存二年以备查。第三十六条学校职工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应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工作需要需聘用的,学校可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学部、处室的意见决定是否续聘。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加班等日常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如保安、门卫、生指教师等,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三十八条学校职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如果适逢周日休息的,应在工作日给予补假。1.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加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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