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人[2003]23号)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黄人劳教[2003]3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公司各单位以及集团公司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等举办的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提高集团公司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第五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领导干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特别是要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摆在首位;坚持紧密围绕集团公司工作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专业技术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第七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方可组织实施。第八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中心下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集团公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订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集团公司的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集团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第十二条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外事宜,负责推荐、商定和组织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跟踪考察学习情况,了解学习效果。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经审查认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认定范围内教育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培训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第四章实施程序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发展和自身发展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制订中长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应于上年10月底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形成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印发执行。第十六条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开班前要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日程表、教师、教材、教室等内容。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开班。培训期间,办班单位或部门要认真做好学员的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第十七条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机关各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应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培训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日程表、教师名单、教材、学员成绩、培训效果等。公司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本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第五章培训登记第十九条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培训登记分为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培训登记工作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第二十条培训证书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和审核。《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第二十一条《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及“学习考核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是各单位、各部门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培训经费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其培训费用列入本单位教育经费。机关各部门举办的列入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的培训班费用,由各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列入集团公司教育经费。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要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管理渠道,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四条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活动。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加强对培训证书和考核登记表的管理,其完成情况做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对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参加培训并学以致用,取得明显成绩的学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以及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部门、单位,集团公司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要进行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