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函〔2010〕49号关于印发《南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南谯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南谯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抄: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1南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和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更具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谯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由区财政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区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高新技术(工业技术)研究开发类项目、社会公益和农业技术研究开发类项目、专利申请资助、产业化环境建设类项目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主管的南谯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及必要的生产设施;(二)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2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三)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四)项目主要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五)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研人员有良好的信誉,能较好地完成承担的科技项目,无逾期未结题的科技项目。第六条各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区科技局申报,区科技局接收申报材料后及时受理。第七条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南谯区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实施方案。第八条区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日内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第九条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区科技局在4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作为立项审查和确定项目支持力度的主要依据。第十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区科技局汇总、考察、论证后下达立项文件,并上报区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对获得批准的项目,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及时签订合同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不再受理。3第三章项目的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到区科技局按合同要求办理项目资金。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等。承担项目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其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合同计划或执行不力的,区科技局有权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或调整、中止等相应的处理。第十四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更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如有重大违法行为,区科技局将有权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所有项目经费如数返还区科技局。同时,将取消该单位以后二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资格。第四章项目的验收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时,由区科技局依据合同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4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效果、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等。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20日内,应向区科技局报送规范的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二)区科技局收到验收总结报告后,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小组,对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第五章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在区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区科技局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组织和管理,并匹配一定额度的资金投入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挪为他用。一经发现,区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经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谯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南谯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滁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南谯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专利权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第三条资助对象: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第四条资助标准及资金来源: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资助资金来源为区科技三项费。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在取得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谯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南谯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二)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执照(如居民身份证、6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社团登记证等)的原件和相应复印件。第七条资助程序:区科技局对申请资助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将款项拨至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向申请人支付。第八条申请资助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采用欺骗手段的,主管机关有权拒绝资助,并对已资助费用予以追回。第九条本办法由南谯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南谯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填表日期:申请人填写栏专利名称专利号授权日申请人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请资助金额大写金额:万仟佰(元)小写金额:(元)区科技局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区政府审批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区财政部门意见(签字)备注:1、申请人须出示专利证书、职务发明单位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的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组织的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非职务发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各一式两份。2、一项专利有二个以上专利权人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或提供申请人以外其他专利权人的申请委托书;制表:南谯区科技局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