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市康复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南通市康复医学会(NantongAssociationofRehabilitationMedicine,简称NARM)。第二条本会性质:依法成立由南通市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市康复医学事业的助手。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康复医学工作者,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积极宣传和开展康复工作,发展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交流,为促进我市康复事业的发展、普及和繁荣,以及康复医学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提高,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医学专业作出努力和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江苏省康复医学会、南通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常设机构:南通市唐闸镇兴隆街43号,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内。邮编:22600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康复医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提高学术水平。(二)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总结和推广康复医学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经验。(三)协助组织康复医学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帮助各层次康复医学人员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四)为发展我市康复医学事业的政策、决策等提供咨询,并接受委托进行成果鉴定,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五)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和有关专业资料或通讯等。(六)开展科技交流和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康复医学团体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友好往来。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2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资历要求:1、医务人员:有康复医学医疗、科研、教学或相关医学学科的住院医师、治疗师、护师、助教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康复医学工作并具有相当于住院医师、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等。3、管理干部: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康复相关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四)按时缴纳会费:所有个人会员必须按时缴纳会费。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单位要求:有一定数量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四)按时缴纳会费:所有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团体会费。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须由个人填写会员申请表或者通过学会网络申请,由本会理事会审批通过,成为正式会员。(二)团体会员须由单位提出书面正式申请或者通过学会网络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通过,成为正式会员。(三)已参加国家和省康复医学会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四)由本会秘书处向国家或省康复医学会申报后领取中国康复医学会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单位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团体会员可选派一名代表进入学会理事会;(三)参加本会的各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可减免部分会议注册费,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不享受会议注册减免。(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3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4(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后,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5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要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若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6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