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体现教职工主人翁意志的重要标志。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支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校长每学期初和末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教学、行政和后勤方面的建议和议案要做出答复。(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并决定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各项重要的规章制度;经校长签发后实施。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4、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对工作一贯努力、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和惩处。(二)教职工的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参加对学校领导人的质询会议。3、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如实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4、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三)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结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主要承当下列工作:1、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个人或小组的建议或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2、主持召开临时性工作会议。3、负责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