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于2005年12月印发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卫生许可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食品卫生管理措施,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管理,关系到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全局工作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卫生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改善食品卫生整体面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卫生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审查把关不严,使一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了卫生许可证,给食品卫生安全带来隐患,影响了卫生部门的执法形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职责,提高认识,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许可后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二、精心部署,积极宣贯《办法》是食品安全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各地要在《办法》实施前后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面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自身培训工作,重点是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督人员。各地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宣贯工作,为《办法》迅速、广泛、深入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三、严格发放审查,把好准入关《办法》规定建立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审查制度,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食堂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审查的必须内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办法》中有关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审查规定,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书面和现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决不予发证。已经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地区,要严格把关,申请者量化分级评分要达到总分60%以上。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本着服务便民,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换发证件时重新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四、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严格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许可后监管要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记要加贴在卫生许可证上并根据评分变化及时更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摊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吊销,要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五、严格自律,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权责一致思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各地要加强从事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树立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使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工程。六、稳步实施,做好过渡衔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办法》精神,尽快调整本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卫生许可证载明内容、式样、编号、委托加工标识等方面逐步统一,抓紧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对今年6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各地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证件样式参见附件1,1992年《卫生部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规定的原卫生许可证格式废止),今年6月1日后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委托加工中,对未开展量化分级的地区,受委托方要达到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决定;对委托加工的食品,2006年6月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06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根据各地许可证换发情况逐步按照《办法》规定标识,其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不用标识卫生许可证号,截止2007年6月1日仍未按规定标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标识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印刷或加贴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方式。各地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群众的理念,既要平稳过渡,也要保证《办法》尽快落到实处。请各地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我部将定期在卫生部网站上发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附件:1、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2、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1: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附图)二、食品卫生许可证规格说明规格:420mm*297mm文字内容字体字号规格颜色CMYK标志40mm*40mm1008000底色43mm*66mm02000边框383mm*262mm100000CNHITimesNewRoman5.7402000食品卫生许可证方正大黑780010064省、自治区**方正黑体14000100单位名称**方正黑体25000100发证机关**方正黑体20000100有效期限**方正黑体200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方正黑体23000100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说明1、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2、许可范围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2)分别填写:(1)生产单位:填写“生产加工”和范围(2)经营单位:填写“经营”和种类(范围视情况标注)(3)餐饮单位:填写种类和范围3、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志加贴在卫生许可证右上角,标志规格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供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参考用)生产经营方式种类范围生产(加工)乳和乳制品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包括加糖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炼乳及其调制产品、稀奶油(淡奶油)及其类似品、干酪、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乳制品(如乳清粉、酪蛋白粉等),等油脂植物油、动物油、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等冷冻饮品冰淇淋类、雪糕类、风味冰、冰棍类、食用冰,等果蔬制品水果、蔬菜、食用菌和藻类、籽类和坚果,酱腌菜,等蜜饯凉果蜜饯类、果脯类、凉果类、话化类、果丹类、果糕类,等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等糖类、巧克力和糖果食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淀粉糖、蜂蜜,果冻,等粮食及其制品米、面、杂粮及其制品糕点烘烤制品、油炸制品、蒸煮制品、熟粉制品、裱花制品,等肉及肉制品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等水产品及其制品预制水产品、熟制水产品,等罐头果蔬罐头、肉类罐头、水产罐头,等蛋及蛋制品蛋、再制蛋、蛋制品,等调味品盐及代盐制品、醋、酱油、酱及酱制品、料酒及制品、香辛料类、复合调味料,等饮料包装饮用水类(天然矿泉水、纯净水、其他)、植物饮料类(果蔬汁类、茶饮料、其他)、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其他)、水基调味饮料类、咖啡、固体饮料类,等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紧压茶、花茶、袋泡茶,等酒类蒸馏酒、配制酒、发酵酒、食用酒精,等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其他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具体产品剂型和名称新资源食品具体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根据不同类型填写具体名称(香料香精除外)集体用餐配送学生营养餐、其他其他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制定经营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预包装食品冷冻(藏)食品其他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制定餐饮服务餐馆主食、热菜、烧烤、火锅、凉菜、裱花蛋糕,等小吃店点心、小吃、早点快餐店参照餐馆、小吃店经营范围标注食堂参照餐馆、小吃店经营范围标注、标注是否含营养膳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