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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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2012年12月17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2月17日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参考目录详见附件。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第六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七条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集中采购机构第八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沿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第九条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第十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计划和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一)按照领导机构的要求,根据各省(区、市)医疗需求情况,制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产品类别和工作方案。未列入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的高值医用耗材,各地(市)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二)组织、协调、推动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三)组建并管理本省(区、市)集中采购专家库;(四)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五)审核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集中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六)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八)向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九)承办集中采购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接受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工作守则和工作流程。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制订采购实施细则,编制集中采购文件,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公布;(二)受理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三)组织实施产品填报、网上报价和产品遴选等工作;(四)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五)督促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结果范围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协助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六)负责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七)为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八)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区、市)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采购、配送、回款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九)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十)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十一)向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十二)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十三)承办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集中采购监督机构对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机构、人员以及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医疗机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相关高值医用耗材临床治疗的有关资质,主要职责包括:(一)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集中采购工作平台采购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二)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提供采购信息;(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值医用耗材的购入价、销售价、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等信息进行公示;(六)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工作;(七)加强内部管理,对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二)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三)未按照要求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五)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履约情况报表;(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第十六条集中采购实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以视同生产企业。第十七条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产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近2-3年出厂(口岸)价、保证供应承诺函及被授权的经营企业名单等资料,在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入围高值医用耗材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研究探索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并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产品及时供货,不得提供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入围品种,承担配送任务,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第十九条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六)擅自提供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章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分类目录是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分类目录的制订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具备兼容性、竞争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和确定集中采购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第六章集中采购工作平台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工作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采购、监管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硬件设置要依托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平台,软件平台的开发和管理要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专人负责、严格权限。第二十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公示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二)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三)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四)数据备份及网上动态监管;(五)安全维护,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引入数字认证机制;(六)具有兼容性,具备同时开展其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功能。第二十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必须设立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中标价格、生产企业、供应商、注册证号、出厂(口岸)价等字段。集中采购结果电子版上传至卫生部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第七章集中采购实施程序第二十六条集中采购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对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积极研究探索将经济学评价指标纳入综合评价体系。第二十七条集中采购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和集中采购文件等,并公开征求意见;(二)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三)接受企业咨询,接收企业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四)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五)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咨询和申诉,并及时回复;(六)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抽取各专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七)组织开展高值医用耗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合理划分产品类别,确定入围企业及其产品;(八)公示入围品种,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处理;(九)入围品种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十)公布入围品种,并报监督机构备案;(十一)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八条集中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集中采购产品分类目录、评价办法、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配送方法和要求、网上采购办法、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发布。公告应当载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地址、采购范围以及获取集中采购文件的办法等。第八章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使用。集中采购专家库根据产品的专业应用特点设不同组别,由临床、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组成,须经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后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数量储备应当达到使用专家的5倍以上。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临床专家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且有十年(含)以上执业经历,熟悉本专业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三)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十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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