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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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联系: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区别: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实施方式不同。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指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务系列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规定: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教师聘任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1聘任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自主权,2学术自由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学生的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平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违宪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是产生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2伤害结果是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3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责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协商、调解、诉讼。法律救济的途径: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救济渠道。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我国的母法即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单行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处理、制裁。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教育法制统一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4不溯及既往。。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2学校是行政相对人。3学校具有民事法律上的法人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管理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期间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的几种法律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露,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测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必要的注意。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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