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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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下办法。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一)组织处理的方式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2、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3、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4、引咎辞职。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5、责令辞职。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6、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7、降职。即降低一级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评教育帮助工作。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批评教育程序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二)停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委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3、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4、经党委或纪委批准,对被调查人作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决定后,由人事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纪委。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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