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制度简介财务司财务会计处2014年1月26日引言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相继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实施,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全部于2014年1月正式执行。目录一、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六、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一、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印发,12月8日颁布执行。适用范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规定》按照减量、限支、问责、改革的思路,对2006年的规定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条款由2006年的19条扩展为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与2006年规定相比,有三个新特点。一是严字当头。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提出了很多禁止性规定。二是全方位覆盖。覆盖了适用范围、接待单位、接待对象、接待项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个要素,对事前审批、事中规范、事后监督问责全流程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操作性。与差旅、会议、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衔接;对规范开展接待活动提出具体要求。(一)主要变化一是强调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二是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接待清单应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事项。(一)主要变化三是对接待用餐的标准、次数和陪餐人数,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四是明确接待单位财务报销凭证种类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接待单位:①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②按标准接待。③严格预算执行、严格财务报销审核。④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被接待对象:①公务外出要审批,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②应按标准住宿,除参加会议、培训外,住宿费回单位报销。③按标准用餐,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负担。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16日印发,2014年1月1日执行。《办法》对会议分类审批、开支范围及标准、公示和年度报告、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出了详细规定。适用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主要变化与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有:一是实现了范围上的全覆盖。将事业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实现了单位全覆盖;将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纳入规范范围,实现了各类会议的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会议计划审批、公示和报告要求。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计划外召开会议。各单位非涉密会议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各部委的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于3月底前汇总报财政部。主要变化三是对会期、会议规模、开支标准进行了调整。1.压缩会期: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由原来的一般不超过3天压缩为不得超过2天。三类、四类会议的会期也不得超过2天。2.控制参会人员数量:二类、三类和四类会议参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和50人,将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内。3.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并明确要求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4.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有所提高:二类会议标准为550/人天,三四类会议标准为450/人天。主要变化四是加强预算和报销管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4日印发,2014年1月20日执行。适用范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执行。主要变化与2001年《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有:一是强调了预算和计划的审批管理。出国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控出国经费总额;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二是大幅度提高出国费的开支标准。取消了零用费;规定省部级人员住普通套房,据实报销,司局级以下人员住标间,标准内报销(开支标准分国家和地区不同);伙食费、公杂费包干使用。主要变化部分国家和地区标准举例地区币种新标准旧标准增长(%)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韩国首尔美元180703590401510075133新加坡美元2205540702513214120208香港港币1500500300600200100150150200德国柏林欧元15060381053520437190瑞士美元200705080401815075178美国华盛顿美元210554580301516383200澳大利亚堪培拉美元1806050602513200140285主要变化三是增加了任务和经费审核的内容。要求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对于参加国际会议等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情况下住宿费需据实报销的、出访任务需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出访团组需安排宴请、对外赠送礼品等特殊事项,均应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中列明。四是细化了财务报销审核要求。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2013年12月31日印发,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中央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一)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培训计划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二是明确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讲课费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半天,共3挡。培训费标准会议费标准(四类会)住宿费1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45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住宿费240元其他费用80元综合定额45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报到和撤离1天15天以上部分80%30天以上部分70%(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报到和离开1天(一)办法的主要内容三是加强培训组织管理。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四是规范报销结算管理。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禁止乱收费。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履行审批程序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1.按规定时限报批培训计划、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加强预算与报销管理。预算编制应与培训计划相衔接;财务报销时应做到有预算、有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报销凭证齐全。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印发,2014年1月1日执行。《办法》对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适用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一)主要变化与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有:一是强调出差必须报经批准。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取得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差审批单包括:时间、事由、拟乘坐的交通工具、目的地、行程等。公务出差审批单(一)主要变化二是提高了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标准。◆住宿费:部级800元/天,司局级450-500元/天,处以下310-350元/天(具体标准,各地不同)。◆伙食费:100元/天(新疆、西藏、青海12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80元/天,包干使用。(一)主要变化三是强调按标准住宿和自行用餐,取消了定点宾馆的要求。差旅人员应按标准住宿和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交纳相关费用。四是强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此外,不得转嫁负担和违规接受宴请、参观和礼品、礼金、土特产品等。(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1.差旅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差管理规定。①出差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需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公函;②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标准住宿;③按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交纳伙食费;④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了交通工具的,应交纳相关费用;⑤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⑥凭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费用。(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2.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收取费用。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为其他单位出差人员提供了用餐、车辆的,应按规定收取接待对象的伙食费、交通费,并开具票据(往来结算票据、收据等),冲抵接待支出。六、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3日印发,2014年1月31日执行。《办法》对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及标准、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支出责任、监督检查作出了详细规定。适用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主要变化与1997年《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有:一是实行计划审批管理。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和承诺。接待计划应明确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和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二是明确了支出责任。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中央邀请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应事先在接待方案中划分中央与地方承担的接待费用。主要变化三是提高了接待费标准。1.日常伙食费:正副部长500元/天,其他人员300元/天。2.宴请:在华期间不超过2次;正副部长出面400元/人次,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300元/人次;冷餐、酒会、茶会分别分别为150、100、60元/人次。3.赠礼:原则1次,不得重复赠礼;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正副部长400元/人次、司局级200元/人次,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4.接待人员误餐:50元/次。5.取消了服装补助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