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g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Pg·G11—2010压力管道管理制度2010--发布2010--实施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Pg·G11—2010I前言本标准由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技术质量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机动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刚。Q/Pg·G11—20101压力管道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检修、报废和更新改造实现全过程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过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3]108号《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现场设备、压力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压力管道维护检修规程》1995—968《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及检验规程》GB5044《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防火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3术语压力管道是指具有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4管理职责4.1机动部职责4.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负责本制度编制、修订工作,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4.1.2审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计划。4.1.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4.1.4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4.1.5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4.1.6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4.1.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4.1.8编制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计划,并上报公司配合实施。4.1.9负责压力管道的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4.2技术质量部职责4.2.1负责压力管道工艺技术及工艺指标运行控制管理。4.2.2对新建、改扩建的压力管道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程序申报和技术审查。4.3安全环保部职责4.3.1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督检查。4.3.2参与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及分析。Q/Pg·G11—201024.4使用分厂职责4.4.1负责本部门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4.4.2建立、健全本部门内压力管道技术档案。4.4.3负责本部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4.4.4负责本部门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4.4.5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4.4.6提出本部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申请。4.4.7制定压力管道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4.4.8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4.4.9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申请并配合实施。4.4.10参加并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4.4.11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4.4.12定期对部门的压力管道的变更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5管理内容与要求5.1压力管道分类标准5.1.1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可分为长输管道(GA类)、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5.1.2本制度管理范围内的工业管道按照国质检锅[2003]108号,可划分为GC1级、GC2级和GC3级。5.1.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5.1.2.1.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GB5044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5.1.2.1.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GB50160和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害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5.1.2.1.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1.2.1.4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的管道。5.1.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5.1.2.2.1输送现行国家标注GB50160和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害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5.1.2.2.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1.2.2.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1.2.2.4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1.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3级:5.1.2.3.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1.2.3.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2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验收5.2.1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5.2.2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必须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空视图)。机动部应组织设计审查。5.2.3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5.2.4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工作。严禁使用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管道安装工作书面告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检验所。5.2.5压力管道安装前必须办理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手续。5.2.6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执行协议中规定的规范或标准,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技术标准。5.2.7压力管道的现场施工及验收按GB50235—97和GB50236—98的要求执行。5.2.8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信息收集工作,逐步推广安全报警、故障诊断、防腐及堵漏等新技术、新工艺Q/Pg·G11—201035.2.9加强施工过程中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必须执行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材料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一律严禁使用。5.2.10压力管道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5.2.11新、改、扩建的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机动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5.3维护、使用、修理和改造5.3.1压力管道运行及日常维护保养规定5.3.1.1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5.3.1.2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5.3.1.3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5.3.1.4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5.3.1.5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5.3.1.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5.3.1.7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5.3.1.8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5.3.1.9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5.3.1.10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5.3.1.11对易气化的化工介质管道,需设置平衡管或增设泄压点,防止环境温度变化造成涨管泄漏。5.3.1.12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5.3.1.13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5.3.1.14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或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等)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5.3.1.15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5.3.1.15.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5.3.1.15.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5.3.1.15.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5.3.1.15.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5.3.1.15.5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5.3.1.15.6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5.3.2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岗位责任5.3.2.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和岗位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5.3.2.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5.3.2.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5.3.2.4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做好对监控仪器的监控和控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及监控的项目应包括:5.3.2.4.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5.3.2.4.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5.3.2.4.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5.3.2.4.4管道振动情况。5.3.2.4.5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5.3.2.4.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5.3.2.4.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5.3.2.4.8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5.3.2.4.9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Q/Pg·G11—201045.3.2.4.10是否存在其它缺陷。5.3.2.4.11其它按照《设备巡回检查管理制度》内容执行。5.3.3安全操作规程内容5.3.3.1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5.3.3.2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5.3.3.3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5.3.3.4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5.3.3.5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5.3.3.6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5.3.4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机动部有关负责人批准;5.3.5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使用单位向机动部申报,并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5.3.6在用压力管道的重大修理、改造一般指:5.3.6.1较大数量的更换原有管线(30米以上)。5.3.6.2改变管道公称直径,公称直径的改变将导致介质流速、流量,管道的应力等技术参数变化。5.3.6.3提高工作压力。5.3.6.4提高工作温度。5.3.6.5改变输送介质,介质的毒性程度或危害性增加。5.3.6.6管道控制系统的变更等。5.3.7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以下几点:5.3.7.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5.3.7.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5.3.7.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5.3.